出口退税的本质与适用主体
许多关务从业者常有疑问:“财务提到出口退税适用‘免抵退’,但具体是什么?退的究竟是什么税?”
出口退税并非额外奖励,而是退还企业在国内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核心逻辑在于:使中国产品以不含本国增值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出口退税的本质:退还“进项税”
在中国,商品在生产、流通环节需缴纳增值税(VAT)。例如采购原材料100元(含13%增值税),其中13元即为“进项税”;向国内客户销售时收取“销项税”。税务机关仅就“销项税-进项税”的差额征税。
若货物出口,则免征销项税,同时将该批货物对应的已垫付进项税予以退还。
三类企业,三种退税方式
1. 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办法
适用范围: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
- 免:出口销售免征销项税;
- 抵:用出口对应的进项税,抵减内销应缴增值税;
- 退:抵减后仍有留抵税额,且不超过出口退税限额的,予以退还。
案例:螺丝钉厂
某月业务如下:
- 内销:不含税销售额100万元,应纳销项税13万元;
- 外销:FOB离岸价200万元,免征销项税;
- 进项:取得专用发票合计50万元进项税额。
计算过程:
- 总进项税额50万元;
- 用13万元抵减内销应纳税额,剩余进项税37万元;
- 出口应退税额=200万元×退税率(假设13%)=26万元;
- 实际退税额取“留抵税额”与“应退税额”之较小者:若37万元>26万元,则退26万元,余11万元结转下期;若留抵仅20万元,则退20万元。
工贸一体企业的退税要点
工贸一体企业出口货物分两类处理:
- 自产货物:直接适用“免抵退”政策;
- 外购货物:须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列“视同自产”条件,否则按出口免税处理,且对应进项税须作转出,不得抵扣。
建议企业对自产与外购货物分开核算,并就具体业务模式及产品清单提前咨询主管税务机关,确认是否符合“视同自产”认定标准,防范退税风险。
| 序号 | 视同自产货物范围 | 退(免)税业务类型代码 |
| 1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生产企业出口的外购货物: ①持续经营2年以上; ②信用等级A级(或B级); ③上一年度销售额5亿元以上; ④外购货物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 |
STZC-01 |
| 2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外购货物: ①与本企业生产的货物名称、性能相同; ②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境外单位提供商标; ③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 |
STZC-02 |
| 3 | 与本企业所产货物配套出口,且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的外购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自产货物的工具、零部件、配件; ②不经过本企业加工,出口后可直接与自产产品组成成套产品 |
STZC-03 |
| 4 | 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集团公司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之间收购的自产货物 | STZC-04 |
| 5 |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委托加工货物: ①与本企业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为本企业产品深加工; ②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货物的境外单位; ③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仅收取加工费并开具专票 |
STZC-05 |
| 6 | 用于本企业中标项目下的机电产品 | STZC-06 |
| 7 | 用于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下的货物 | STZC-07 |
| 8 | 用于境外投资的货物 | STZC-08 |
| 9 | 用于对外援助的货物 | STZC-09 |
| 10 | 生产自产货物的外购设备和原材料(农产品除外) | STZC-10 |
2. 外贸企业:适用“免退”办法
适用范围:从生产企业采购货物再出口的贸易公司,不从事生产活动。
- 免:出口销售免征销项税;
- 退:凭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退税率申请全额退税。
案例:外贸公司采购强力扳手
- 采购不含税金额100万元,专用发票税额13万元;
- 退税率10%,可退税额=100万元×10%=10万元;
- 实际采购成本=113万元-10万元=103万元;
- FOB出口售价120万元,毛利17万元。
关键点:退税金额完全取决于合规专用发票上的采购金额;品名、数量、金额须与报关单一致;退税率可能低于征税率(如9%、6%等),按实际退税率执行;申报主体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主体
适用范围: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资质的服务型主体,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为企业提供报关、物流、收汇、出口退税等一站式服务。
在特定业务模式下(如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以自营方式出口,货款由境外客户直接支付至综服企业账户),综服企业可作为申报主体代为办理出口退(免)税,但须确保“三流一致”——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真实匹配,并与生产企业签订真实合同。
出口退税所需资料清单
资料要求依企业类型及业务模式而异,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通用基础资料
- 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 厂房租赁合同及租金发票;
- 固定资产清单、明细账及原始凭证;
- 职工工资明细及社保缴纳证明(首次出口前后3个月);
- 报关单对应合同、形式发票、装箱单、物流发票、提单等备案单证;出口发票、购货合同(外贸企业需提供与供货方签订的购货合同);
- BOM表、出口货物品类明细及工艺流程;
- 主要原材料及供应商情况说明、采购合同及发票;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首次申报前填写,含企业基本信息及退税开户行账号)。
生产企业专项资料
-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计算进项税额);
- 消费税相关资料(如有);
- 进料加工手册及核销资料(如适用)。
外贸企业专项资料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如委托出口);
- 消费税相关资料(如有)。
其他补充材料
- 运输单据(证明货物实际离境);
- 收汇凭证(部分情形下需提供);
- 不能收汇申报表及举证材料(如自然灾害、外商破产证明等);
- 出口备案单证目录(申报后15日内整理留存备查)。
企业申报前提条件:
-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具备进出口经营权;
- 出口货物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应税产品且在退税目录内;
- 货物已报关离境并结关,报关单电子信息齐全;
- 已在财务上确认销售收入;
- 已完成收汇;
- 出口单证齐全;
- 首次申报需接受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
本文依据现行《增值税法》《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整理,具体执行请以主管税务机关最新要求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