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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误判属性踩红线!储罐属两用物项,无证出口被罚

案例分析丨误判属性踩红线!储罐属两用物项,无证出口被罚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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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经Z海关立案调查,某贸易有限公司因对出口货物属性判断失误,存在未经许可出口国家两用物项管制货物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委托A有限公司向Z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XXXXX02X0066663249),目的地为Y国,境外收货人为XX有限公司。其中第一项申报品名为“储罐”,税则号列8108909000,数量3台,申报总价CIF 164.694679万元人民币。

Z海关查验时发现该储罐疑似属于两用物项管制范畴,遂建议当事人向商务部咨询。当事人提交《出口业务咨询函》及相关材料后,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出具《业务答复函》,明确涉案储罐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列明物项,出口须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当事人误认为所储介质(含游离氯的氯化钠盐水)未列入管制清单,即推断储罐本身不受管制,忽视“货物本身属性”这一判定核心标准,最终导致无证出口。涉案货值为人民币164.694679万元。

案例分析与合规指引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进出口国家限制货物须如实申报并交验许可证件,无证不予放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申报不实可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口管制物项须向海关交验出口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未经许可擅自出口管制物项的,违法经营额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不足五十万元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事实定性

当事人核心违法行为为“未经许可擅自出口两用物项管制货物”。根据《出口管制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出口管制清单内物项必须持证出口。商务部已明确认定涉案储罐属于管制物项,而当事人以储存介质非管制为由推定设备无须许可,混淆了“货物本身属性”与“用途/介质”的判定逻辑,构成法定违规行为。需强调:两用物项管制以货物自身技术特征和功能属性为核心判定依据,与其实际用途或所存介质无关 [2]

处罚幅度考量

本案货值约164.69万元,按《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法定罚款区间为823.45万元至1646.9万元。Z海关最终处以100万元罚款,显著低于法定下限,主要基于三项减轻情节:一是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交说明材料;二是签署认错认罚承诺书;三是主动缴纳案件担保金。海关遵循“过罚相当”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纠正企业认知偏差的同时体现助企纾困导向 [2]

Z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某贸易有限公司处以人民币100万元罚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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