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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公告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官方公告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源助企业管理咨询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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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正式通过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征收与缴纳,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工作应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服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纳税人,须依法纳税。

第四条 境内发生应税交易,包括:(一)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二)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标的物所在地在境内;(三)销售金融商品的,该商品在境内发行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在境内消费或销售方为境内主体。

第五条 下列情形视同应税交易:(一)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二)无偿转让货物;(三)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金融商品。

第六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销售额不含增值税税额;税额须按国务院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原则上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征收率)。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等特殊情形,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九条 小规模纳税人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且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由国务院调整,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章 税率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如下:

(一)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及进口货物,除特别规定外,税率为13%;

(二)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及特定货物(农产品、自来水、暖气、图书、饲料等),除特别规定外,税率为9%;

(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前述情形外,税率为6%;

(四)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十一条 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

第十二条 涉及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多项应税交易,须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一项应税交易涉及多个税率或征收率的,按其主要业务适用相应税率或征收率。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简易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当期销售额×征收率;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计算,组成计税价格=关税计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的除外。扣缴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进项税额=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额;纳税人须凭法定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经济利益(含非货币形式),不含销项税额及简易计税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以外币结算的,须折合成人民币。

第十九条 视同应税交易及非货币形式销售额,按市场价格确定。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依《税收征收管理法》核定。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差额,可按规定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项目;(五)直接用于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的购进项目;(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抵扣情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税。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农技服务,家禽牲畜配种及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研、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等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可根据支持小微企业、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捐赠等需要,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应适时开展评估与调整。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优惠项目的,须单独核算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自愿放弃税收优惠;放弃后36个月内不得重新享受(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交易的,为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凭据当日;先开票的,为开票当日;

(二)视同应税交易的,为完成当日;

(三)进口货物的,为报关进口当日。

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当日。

第二十九条 纳税地点: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别申报;经省级以上财税主管部门批准,可由总机构汇总申报;

(二)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未申报的,由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补征;

(三)自然人销售或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的,向标的物或服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

(四)进口货物的,按海关规定地点申报;

(五)扣缴义务人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申报;境外机构的,向应税交易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

第三十条 计税期间为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应纳税额大小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可按次纳税。

以月或季为计税期间的,期满后15日内申报;以10日或15日为计税期间的,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期限适用相同规则。进口货物按海关规定期限申报缴税。

第三十一条 以10日或15日为计税期间的,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增值税由海关代征。海关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信息及出口报关数据。个人携带或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出口货物或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国家积极推广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信、公安、海关、市场监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与工作配合机制;相关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征收管理。

第三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本文转载自: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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