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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问答 | 货物贸易政策问答(一)

政策问答 | 货物贸易政策问答(一) Asone Global 合创出海研究
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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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帮助外贸企业、行业从业者及相关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晰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我们系统梳理了货物贸易全流程中的高频政策疑问,编写了本政策问答。


货物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核心支柱,是连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键纽带,直接关系实体经济发展、就业稳定与国家经济安全。

货物贸易政策涉及范围广、细则性强,直接关系各类外贸经营主体的切身权益,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常面临政策理解不透彻、流程把握不清晰等疑问。为帮助外贸企业、行业从业者及相关主体准确把握政策导向、明晰操作规范、防范经营风险,我们系统梳理了货物贸易全流程中的高频政策疑问,编写了本政策问答。


 01


银行和支付机构按规定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如何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答: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 , 以及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 “ 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02


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答: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汇发〔2019〕 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 ,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 ,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18万美元且不足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名录登记 , 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03


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20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答: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的通知》 (汇发〔2019 〕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 ,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 ,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除上述规定外 ,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以下简称《指引》)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二是外汇局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 ,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04


对于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办理收支结算规定的“ 同一家银行”该如何把握?

答:一是银行办理离岸转手买卖外汇收支业务 ,应注重审核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逻辑性。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业务 ,银行应对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原因和合理性进行评估 ,并在交易附言中进行标注以及事后向外汇局报告。二是同一离岸转手买卖本身包括买入和卖出两笔交易。原则上要求在同一银行审核,是为了便于两笔交易信息的核实和跟踪,有利于银行从业务全流程角度进行审核。《指引》中同一家银行原则上在同一总行范围下 ,能够共享买入和卖出收支信息 ,如总行的信用证中心和企业开户行视同同一家银行。

 05


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后手银行申报时是否需要通知前手银行修改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并由后手银行自业务办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告?

答:如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 ,企业应在业务发生前如实向银行说明 ,或者在后手银行申报时向前手银行说明申请修改交易附言。对于不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特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有责任对企业业务模式、不能在同一家银行办理的合理性进行展业审核 ,并加强相互协调沟通 ,收汇和付汇经办银行均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离岸转手”并向外汇局报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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