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越媒报道:政府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第 348/2025/ND-CP 号法令,对 2019 年 5 月 21 日发布的第 45/2019/ND-CP 号法令的若干条款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令规范了旅游领域的行政处罚,并由第 129/2021/ND-CP 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调整对违反旅游服务行业法规行为的处罚。
第348/2025/ND-CP号法令修改并补充了第45/2019/ND-CP号法令第7条第13款c项规定的允许游客非法滞留国外或非法滞留越南境内的行为的处罚,使违法行为和罚款与第282/2025/ND-CP号法令第21条第9款d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相一致,该法令涉及安全、秩序、社会保障;预防和控制社会弊端;以及预防和控制家庭暴力等领域的行政处罚。
该规定旨在保护企业的权利和国家的利益,以防发生违法行为,同时确保法律体系的一致性,并在旅游法律尚未规定具体措施处理违法行为(例如游客在国外逾期停留或在越南非法停留)时,作为一项国家管理措施。
修改有关对违规行为施加行政处罚的权限的规定。
第348/2025/ND-CP号法令还修改了对以下部队职位实施处罚的权力:越南海事监察局、人民委员会主席、市场管理部门、边防部队、海岸警卫队和人民警察。
根据新规,乡、坊、特区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发出警告,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专业证书,并暂停其营业活动一段时间……
省或市人民委员会主席有权:发出警告;处以最高5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专业证书的使用权,并暂停其营业执照或专业证书的使用权,或暂停其营业活动一段时间……
同时,第348/2025/ND-CP号法令还赋予了以下机构实施处罚的权力:在专业领域和部门履行国家管理职责的机构负责人;海港管理机构和内河港口管理机构。具体而言:
越南公路管理局公路管理区主任、北部海事和内河航道分局局长以及南部海事和内河航道分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专业证书,吊销期限为特定时期;或暂停运营,暂停期限为特定时期……
文化、体育和旅游厅厅长、旅游厅厅长、工贸厅厅长、建设厅厅长;越南国家旅游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公路管理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越南海事和内河航运管理局局长设立的检查组组长有权:处以最高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专业证书,并暂停其在特定期限内的运营……
海港管理局局长或内河港口管理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125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专业证书,并暂停其运营一段时间;没收价值不超过2500万越南盾的涉嫌行政违法物品……
海事港务局局长和内河港务局局长有权:处以最高2500万越南盾的罚款;吊销许可证或专业证书,并暂停其经营活动一段时间;没收与行政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
根据越南现行法律规定,组织、介绍、协助或为他人滞留国外,或非法出入境、非法居留提供条件,若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可处以3000万至4000万越南盾的罚款。
第348/2025/ND-CP号法令自2026年2月15日起生效。
新闻来源:越通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