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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明确七类商标使用“禁区”,欺骗性、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将被重点整治

官方明确七类商标使用“禁区”,欺骗性、冒充注册商标等行为将被重点整治 知产前沿
2026-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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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商标使用管理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商标使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点治理七类违法违规商标使用行为,旨在净化商标使用环境、防范侵权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切实提升商标管理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七类重点规范的商标违法行为

一、使用带有欺骗性的未注册商标

《通知》明确,对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使用易导致公众对商品质量、产地等产生误认的未注册商标行为予以重点整治。包括三类情形:

  • 使用含“专供”“特供”“极品”“国”等字样,引发供应渠道或品质误认;
  • 使用“富硒”“有机”“零添加”“100%”等内容但实际属性不符,误导原料或成分认知;
  • 使用地名、年份、“手工”“手打”等表述,但产地、生产时间或工艺与事实严重不符。

上述商标注册申请将被依法驳回;已使用的,由案发地执法部门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五十二条予以行政处罚。

二、欺骗性使用注册商标

重点规范两类行为:

  • 将注册商标与商品名称、广告语、包装装潢等搭配使用,导致公众对品质、产地、工艺等产生误认。例如在蛋类商品上注册“”,实际使用“”标志,误导为“土鸡蛋”;
  • 自行改变注册事项,造成质量误认或攀附他人商标。例如在蜂蜜商品上增加“绿色生态健康”字样,构成实质性改变;或在润滑油商标中擅自添加图形攀附BP公司商标。

相关注册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当事人亦被依法处罚。

三、冒充注册商标使用

对未注册商标标注“®”等注册标记、谎称已获注册的行为予以严查。例如某企业将未注册的“”用于化妆品并标注“®”,其注册申请因“带有欺骗性”已被驳回,仍持续使用,被依法行政处罚。

四、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注册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六条及《烟草专卖法》规定,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烟丝及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例如某企业仅注册“WX”“YZ”两个商标,却在产品上组合使用“WXYZ”并在末尾单标“®”,实为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被依法处罚。

五、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包装、广告宣传及展览等商业活动。“驰名商标”仅为个案认定、司法保护依据,非荣誉称号。仍有企业将经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用于网站、社交媒体推广,被执法部门依《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三条规定查处。

六、违规使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须提交使用管理规则,并公告生效,对注册人、成员及使用人均具约束力。常见违法情形包括:

  • 注册人未履行监督职责,致使用人商品品质不符规则(如枸杞不符合品质要求);
  • 使用人超出核定地域范围使用(如茶叶产地超规定区域)。

注册人将被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强化管理责任落实。

七、商标代理机构违法代理

严查代理机构接受“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委托,或代理明显带有欺骗性、不良影响商标的行为。例如明知委托人无真实使用意图,仍代为提交多件恶意申请,将依据《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予以严惩。

配套工作措施

《通知》同步提出健全工作机制、开展重点摸排、及时处置线索、加强合规引导、强化综合治理、营造良好氛围等六项举措,推动央地协同、部门联动,构建合法合规的商标使用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与群众利益。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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