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七起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7件人民法院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旨在弘扬诚实守信精神,全面加强债权保护,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此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多种典型逃废债行为,包括通过关联公司转移资产、恶意转让股权、抽逃出资、离婚财产分割规避债务、阻挠破产清算、虚假破产以及隐匿财产逃避执行等情形,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规则,对各地法院准确识别和依法惩治逃废债行为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助于引导市场主体诚信经营。
案例一:关联公司财务混同,实际控制人利用多家企业转移收益被追责
陈某诉乙公司、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砂石供应合同后,又与陈某签订采购合同,由陈某直接向甲公司供货。丙公司随后与甲公司签订内容相同的合同。郑某为乙、丙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两公司在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财务人员及资金往来方面高度重合,货款多经办税员黄某某账户流转。
法院查明,乙、丙公司存在资产、财务、人员混同,利益输送明显,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尽管丙公司未与陈某直接签约,但其实际享受了合同履行成果。法院判决乙公司偿还欠款,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体现“刺穿公司面纱”原则,依法打击实际控制人通过关联公司恶意转移交易收益、逃避债务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例二:股东零对价转让股权逃避出资义务,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某建材公司诉庄某某、某矿业公司等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案
上海某装饰公司欠某建材公司近79万元债务,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但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原大股东庄某某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将全部股权以0元价格先后转让给某矿业公司、上海某石业公司,后者还将出资期限延长至2040年。
法院认定,两次股权转让均发生在公司负债期间,系关联方之间的零对价转让,主观上具有逃废债恶意;延长出资期限损害债权人利益,不具法律效力。最终判决三名受让方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该案明确:股东不得通过恶意转让股权、延长出资期限等方式规避出资义务,否则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三:股东抽逃出资,法院判令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丙公司诉乙公司、崔某、李某追加被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甲公司成立时,乙公司、崔某、李某共出资1000万元,款项到账两天后即全部转至案外人潘某账户。后甲公司无法清偿丙公司逾1236万元货款,被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丙公司申请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
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三人未能举证证明资金转出系合法交易,构成抽逃出资。崔某虽已转让股权,但在未补足出资情况下转让,亦属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追加三人为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出资范围内对甲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案强调出资义务的法定性,警示股东不得通过短期注资后迅速抽逃的方式削弱公司偿债能力。
案例四:夫妻协议离婚时财产分配失衡,债权人可请求撤销相关条款
吴某芳诉唐某莲、何某奇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
何某奇向吴某芳借款360万元未还,经判决进入执行程序,但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此前,何某奇与妻子唐某莲协议离婚,约定主要房产、商铺、车位及车辆归唐某莲所有,何某奇仅分得一处房产。
法院认为,涉案财产均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导致何某奇清偿能力严重下降,直接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构成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
法院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南宁市多处房产及车位归唐某莲所有的条款。
本案表明,以“假离婚”或不合理财产分割方式规避债务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依法主张撤销。
案例五:破产企业关联方虚构租赁合同侵占资产,管理人成功解除合同取回财产
甲公司破产清算案
甲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王某拒不配合移交账册,其母赵某、前妻伍某及关联企业乙公司申报虚假债权3000余万元,并以长期租赁为由拒绝交还厂房。经查,乙公司无实际经营,租金来自境外且与甲公司客户重合,涉嫌虚构交易。
法院支持管理人诉求,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予以解除,厂房拍卖价值从不足500万元升至2774万元。同时判决伍某返还占用车辆,赵某退还占用资金5000余万元。
法院对王某处以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有力震慑阻碍破产清算行为。最终担保债权、税款债权获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显著提升。
该案彰显破产制度在集中清偿、公平分配中的作用,鼓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打击关联方借机侵吞资产、干扰清算的违法行为。
案例六:伪造财务数据申请破产,法定代表人因虚假破产罪获刑
张某元虚假破产、挪用资金案
张某元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意会计师事务所篡改财务凭证,通过虚列工资、重复记账、虚构借款等方式夸大债务2800余万元,制造“资不抵债”假象,向法院申请破产。
经审计发现造假,法院驳回破产申请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张某元另被查实挪用公司资金59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虚假破产罪(未遂)和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退赔全部款项。
本案是典型的“假破产、真逃债”,法院通过刑事手段严惩此类行为,防止破产制度被滥用,保障市场有序退出机制正常运行。
案例七:被执行人将征收补偿款转入女儿账户逃避执行,被以拒执罪判刑
洪某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洪某金被判偿还郑某长借款50万元,首次执行仅执行到2万余元。2022年,其养殖场被征收获补偿款140余万元,洪某金要求将款项汇入其女儿账户,并称已用于还债。
执行法院查明其故意隐匿行踪、拒不报告财产变动情况,依法将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洪某金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定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量后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警示: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财产、制造“执行不能”假象的行为属于犯罪,不仅无法逃债,还将面临刑事责任,进一步织密“不敢逃、不能逃、不愿逃”的法治防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