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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关心的HS编码变化以及各种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已放ima知识库,如有需要自行下载。
企业在总署网站上的提问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但是各直属海关回复的质量参差不齐,或者不予直接正面回复,通过电话沟通。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总署的网站已更新,强烈建议,对于企业的提问问题进行事后匿名评价制度。
也将此项制度纳入总署对于各直属海关的考核机制,这也是构建亲情的关企关系的重要一环。
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01
CIF装货港滞期费是否计入完税价格
问题描述:
贵关,您好!我司有一船进口散货,合同成交方式为CIF,在装货港产生了滞期费(该费用由卖方承担),请问装港滞期费是否需要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滞期费属于运输相关的费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企业向海关申报纳税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与运输有关;
二是应计算至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
三是由买方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
在满足“买方实际支付和应当支付”的条件时,如果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企业已经计入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就不用重复申报了。
举例说明:
一般贸易进口合同签订的货物在FOB成交方式下,滞期费通常由买方承担,应当向海关申报计入完税价格;在CIF或CFR成交方式下,一般来说由卖方承担运输及相关费用,则不用重复申报。
结论:
成交方式是CIF,如果合同中约定,卖方承担滞期费,则该滞期费可以不用计入完税价格。若合同中约定,滞期费由买方承担,则该滞期费需要单独向海关申报,计入完税价格。
02
滞期费申报节点?
问题描述:
贵关好!我司有一船舶卸港产生滞期费,按照海关公告,起卸前滞期费应计入完税价格申报补税。对于租船合同上的允许卸货时间,请问是从起卸前开始计算还是起卸后开始计算?如果是起卸前开始计算的话,申报滞期费时应该减去这一部分滞期费时间。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213号令)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起卸前,是指货物起卸行为开始之前。“起卸前”是区分各项费用需不需要申报的重要节点。起卸后的费用不需要申报。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已经产生滞期的,在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否则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的,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03
速遣费是否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问题描述:
进口散船货物。进口合同约定卸货时间,如果卸货时长超过约定,则要向外商支付滞期费,如果卸货时长少于约定时间,则外商要向进口商支付速遣费,请问这个滞期费或速遣费应不应该计入计税价格,即出现滞期费时补交税款,出现速遣费时相应退还已征税?谢谢
问题解答:
个人认为官方的回复不全对。
对于纳税义务人承担的速遣费、滞期费,根据卸载时间事实记录表、卸载时间计算表等资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审核:
1、速遣费。因速遣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所以速遣费不应从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中扣减。
2、滞期费。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已经产生滞期的,全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此部分的解答不准确:
如果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前,在企业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单证、有客观量化数据对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进行准确区分的情况下,只将货物起卸前已产生的滞期费计入完税价格。只有在无法区分时才全部计入完税价格。
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对于总署网站的问答不一定都准确,注意人为判定哦。
END
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总署网站
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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