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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首发1号、2号、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首发1号、2号、3号公告 求实税务
2026-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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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doc

2.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wps

3.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主管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税务机关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财政、司法行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与税务师行业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律师协会、代理记账协会等行业协会的信息交流,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的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政府部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积分规则

第五条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第六条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涉税专业服务风险管理、纳税申报质量评价等日常管理,或者举报投诉、违法违规信息监测收集的问题线索,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执业情况开展检查,并及时将涉税专业服务执业检查报告录入税务信息系统。

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设全国统一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

税务机关依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采集信用指标信息,由全国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平台按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附件1)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附件2)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

第九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为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按月公告,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为累计积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信用等级年度评价结果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

第十一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第十二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第十三条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第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直接降低当前信用等级。

对涉税服务人员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行为进行处理的,根据处理结果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进行执业负面记录。

第十六条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

税务机关在将当事人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前,应当依法对其行为是否确属严重违法违规的情形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向当事人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无异议的,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当事人有异议且提出申辩理由、证据的,税务机关应当进行复核后予以确定。

税务机关在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时,应当同步告知信用修复有关事项。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公布、查询与展示

第十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公告下列信用评价结果: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

(二)涉税服务失信主体;

(三)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

第十八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税务门户网站、12366纳税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渠道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纳税人可以查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和积分明细,以及涉税服务人员的信用积分。

涉税服务人员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积分明细。

第十九条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应当通过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主动展示信用情况。

第五章  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与信用修复

第二十条省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举报投诉处理及信用修复工作制度,保障申请人正当权益。

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填写《涉税专业服务信用复核申请表》(附件3)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因涉及《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被举报投诉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对涉及第三十一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对涉及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准予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根据核查结果按规定调整被举报投诉人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对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指举报投诉事项存在下列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已经税务机关出具处理结论,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案,并且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

(二)处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执法办案过程中的;

(三)不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问题的。

第二十四条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法定责任义务履行完毕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承诺书。

税务机关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信用修复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信用修复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因情况复杂需要进行核查,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修复决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信用修复后,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停止公告失信信息,依法依规解除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同步向“信用中国”网站提供信用修复结果,并由“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更新并向申请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税务机关建立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与纳税服务、税收风险管理联动机制,根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二十七条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对达到TSC4级、TSC3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实施正常管理,适时进行税收政策辅导,并视信用积分变化,选择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九条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2级、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实行分类管理,对其代理的纳税人税务事项予以重点关注;

(二)在制定涉税专业服务日常检查计划时,予以重点关注。

第三十条对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为TSC1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其委托人推送风险提示;

(二)涉税专业服务协议信息采集,必须由委托人、受托人双方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三)停止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

第三十一条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第三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三十三条税务机关鼓励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在现场受理税务代理业务时,可以查验涉税服务人员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

对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的,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第三十五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结果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颁发信用等级证书,为涉税服务人员提供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查询及下载服务,对上年度累计信用积分排名靠前的涉税服务人员采取激励措施。

税务机关鼓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经营服务场所展示本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信用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各省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7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个人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记录规则〉的公告》(2018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2020年第17号)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2)。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十、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纳税人办理2025年四季度或12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2025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2026年1月1日。

2026年1月1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2026年1月1日。

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doc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增强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确定性,更好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时间

纳税人申报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起始时间为房地产开发项目首张预售许可证书(或现售备案证书)的发证当日;取得预(销)售收入时间早于发证时间的,为取得首笔预(销)售收入当日。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所属期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预征土地增值税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统一确定。

二、关于预征土地增值税计税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征依据=预收款÷(1+增值税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销售收入、销售面积归集时间

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确认销售收入、销售面积的截止时间为税务机关受理清算申报时的前一预征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

四、关于项目规划范围外支出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取得出让土地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其补充协议中约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范围外为政府建设公共设施的,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五、关于印花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扣除标准

纳税人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印花税,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计入“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因转让房地产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视同税金予以扣除。

六、关于受理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申报时间

纳税人在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应当按尾盘销售方式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预征申报税款所属期终了之日后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期间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税务机关出具清算审核结论后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统一申报。

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按季申报缴纳。

七、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单位扣除项目金额的计算方式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不包括清算时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尾盘销售发生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据实扣除。

各类型房地产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税务机关审核确定相应类型房地产的扣除项目金额合计÷相应类型房地产的可售建筑面积。

八、关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适用免税政策的具体情形

纳税人办理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时,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当期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申报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免税政策。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尚未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出具清算受理通知书的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不再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第二款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1月1日

线下课堂

2026年(泉州)出口退税新规政策与跨境电商出海税务合规及风险防范培训
跨境电商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迅猛发展。与其它行业比较,跨境电商所涉及的业务范围链条广泛,具有的全球性、隐匿性、复杂性特征让税务问题变得尤为严峻。对于众多跨境从业者而言,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成为企业所要解决的迫切问题。
从2025年6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到2025年7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两大新规政策共同构成了对跨境电商全链条、穿透式的监管闭环,影响深远且紧迫。为助力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帮助企业规避税务风险,解决跨境电商企业在通关、收付汇、退税全链条遇到的疑难问题,福州求实税务咨询有限公司是出口退税专业培训机构,将于2026年1月17日(星期六)在泉州举办“出口退税新规政策与跨境电商出海税务合规及风险防控”培训课。现将有关培训的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课程大纲】
一、出口退税新政讲解
1、2025年2月1日起出口应征税货物报关单用途确认操作
2、2025年8月起海关要求EXW必须填写杂费,对应出口退税申报注意事项
3、2025年10月1日起出口企业所得税新规定及注意问题
4、2025年10月1日起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新规对跨境电商的影响及合规考量
5、2026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新变化
(1)出口退税及免税申报期限新变化
(2)出口应征税业务纳税申报新变化
(3)风险应对
二、新规政策下跨境电商关税汇一体化实操;深入讲解如何实现报关、收汇、退税全链条高效衔接,规避合规风险,提升资金回流速度
三、9610/9710/9810模式合规布局:聚焦9610/9710/9810如何合规退税及收汇、需要准备的资料及注意问题,从资质要求到操作细节,教你如何合规开展包裹直邮/海外仓业务,享受政策红利
四、实操案例:通过真实企业案例,手把手演练完整的关务、税务、资金操作流程,确保学完即能落地应用
五、风险防控与成本优化:识别常见风险点,搭建企业级风控体系,同时制定最优合规路径,最大化出口利润
六、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税操作指引、基本规定、操作流程、申报办理、备案、收汇要求及预退税核算确认操作指引
七、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在线版、离线版)实务操作模拟
八、跨境电商企业退运手续如何办理?如何合规降低企业退运成本?
九、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后如何进行合规单证备案?
十、跨境电商企业会计处理实务(跨境电商与一般商贸企业的会计业务有一定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外汇、增值税处理、商品销售成本结转等方面)
【培训对象】跨境零售/B2B/海外仓企业创始人及财务负责人、正在遭遇报关、收汇、退税难题的跨境企业、希望合规化转型并享受政策红利的电商团队、出口退税财务、代理机构经办
【培训时间】2026年1月17日,培训时间一天,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培训地点】泉州市洛江区万兴街99号泉州钱隆酒店
【培训费用】680元/人,含午餐,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报名电话】
【报名方法】添加老师微信发送报名回执,报名后按照要求缴纳培训费,收到微信确认,视为报名成功。听课座次以报名并完成付费先后顺序安排,额满为止。不接受现场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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