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进口牛肉启动保障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开展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重点核查了进口牛肉数量是否显著增加、是否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及损害程度,并评估进口增长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调查现已结束。依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作出裁定(见附件1),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裁定结果
调查机关认定:进口牛肉数量持续增加,导致中国国内牛肉产业遭受严重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明确因果关系。
二、保障措施内容
商务部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对进口牛肉实施为期3年的保障措施(至2028年12月31日),采用“国别配额+配额外加征关税”方式,期间按固定周期逐步放宽。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据此决定:对超出规定配额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55%关税。
三、被调查产品范围
产品名称:牛肉(英文名:Meat of bovine animals)。
产品描述: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去骨牛肉。
税则号列: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
四、执行方式
2026年1月1日起,未超配额的进口牛肉按现行税率征税;上一年度未用完配额不结转。
当进口量达到配额总量的第3日起(含当日),超出部分加征55%关税。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执行。
五、发展中国家(地区)豁免条款
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牛肉,如单个国家进口份额≤3%、所有豁免国家合计份额≤9%,可不适用保障措施(豁免名单见附件3)。
若某年度豁免国家中任一国家份额超3%,或合计超9%,自次年起恢复适用保障措施。
六、复审机制
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审查措施形式与水平。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进口牛肉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pdf
- 2. 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pdf
- 3. 不适用牛肉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pdf
来源:外贸Mike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