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置顶/星标【阿拉关务人】
这是阿拉关务人公众号的第1693篇推文
创作不易,辛苦大家动动发财的小手。
if 文章有用:
点赞() # 👍 小手一抖,通关无阻
收藏() # 📂 防止迷路,阿拉相助
关注() # 🔔 追更最新内容
else:
留言吐槽() # 💬 评论区等你高见
大家关心的HS编码变化以及各种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已放ima知识库,如有需要自行下载。
企业在总署网站上的提问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但是各直属海关回复的质量参差不齐,或者不予直接正面回复,通过电话沟通。
不知道大家发现没有,总署的网站已更新,强烈建议,对于企业的提问问题进行事后匿名评价制度。
也将此项制度纳入总署对于各直属海关的考核机制,这也是构建亲情的关企关系的重要一环。
因为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滞期费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将货物全部卸载完毕,致使船舶继续在港内停泊,使船东增加在港费用支出并遭受船期损失,由租船人向船东所支付的约定款项。
01
滞期费金额确认
问题描述:
我司6月份于泰州港进口一票石油焦并产生滞期费114750.16美元,近期和外商达成一致口径减免7万美元,最终减免后的金额为44750.16美元,按我理解应该按实际产生的滞期成本44750.16美元进行补缴滞期费,想着和贵关再确认下?
问题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滞期费应区分下列不同情况确定是否需计入完税价格:
1.货物在装货港产生的滞期费,应全部计入完税价格。
2.货物起卸后才产生滞期费,即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3.货物起卸前就产生滞期费,如果有客观量化数据能确定起卸前后所占的比例,则应将起卸前产生的滞期费计入完税价格。
企业需根据运输合同、发票和装卸事实记录表等资料准确计算货物起卸前产生的滞期费,并在报关单“杂费“栏如实申报。
不计入完税价格的滞期费情形。
1.不能准确区分起卸前和起卸后产生的滞期费。
2.滞期费发生在货物起卸后,即货物实际卸货开始时尚未产生滞期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3.经协商,有证据证明买方不向卖方或者船公司支付已发生滞期费。
结论:
上述买卖双方经友好协商最终减免后的金额为44750.16美元,据此向海关补充申报或者主动披露。
02
滞期费未出但结算价格已出,如何完成二次申报?
问题描述: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关于公式定价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确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十. 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公式定价货物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包括将“暂定价格确认”调整为“否”以及其他相关申报项目调整等内容。同时,办理税款缴纳及其他海关手续。结算价格确定之日为卖方根据定价公式出具最终结算发票的日期。 我司有一票业务于3月1日出具最终结算发票,但是和外商就滞期费金额还在磋商中,且一般磋商得花上好几个月, 由于滞期费未确定迟迟无法递交提供确定结算价格的相关材料,办理报关单修改手续。请问这种情况作为货主应该如何操作?
提问的问题简答概况为结算价格已出但滞期费未出,二次结算如何办理?
问题解答: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4号公告,贵司出具结算发票后先行办理转税手续,至于无法确定的滞期费,应在确认滞期费金额后,凭相关单证和客观量化数据向海关申请滞期费补税事宜,进行补充申报。
03
参考案例:
宁波海关创新案例:
某石油化工公司在宁波口岸长期进口石油原油,该企业的滞期费等相关应税费用需要定期结算并申报。近期,企业向隶属海关反馈,按照目前海关逐票报关单改单并打印税单,然后企业补缴纳税款的业务模式,企业需要逐票向海关提交改单申请并在企业内部逐票进行纳税审批,在企业内产生了大量业务成本与工作压力。隶属海关在了解到企业的困难之后,结合企业实际进口状况,经过与上次主管部门的多次沟通,帮助企业简化了海关业务流程。对于申报时可确定无滞期费等相关应税费用的报关单,企业可直接如实申报,无需进行二次改单;对于后续需缴纳滞期费等相关应税费用的报关单,企业可以以单位为基础,每季度向海关补充申报,海关将综合所有申报数据后仅开具一份税单,企业无需逐票提交改单申请并进行业务审批。
END
来源:部分内容整理自总署网站
郑重声明:
1.本文所用素材,全部来自于官方网站公开信息。如果企业认为涉及隐私,请私信或留言,我将及时删除。
2.本文所做的判断和建议,仅代表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3.如需转载请注明出自“阿拉关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