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公布及实施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以下简称《目录》)及相关管理要求。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同时废止。
一、出口许可证申领要求
(一)适用范围
2026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共43种,详见《目录》。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目录内货物,须向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通关验放手续 [2] 。
(二)配额管理类货物
出口活牛(对港澳)、活猪(对港澳)、活鸡(对香港)、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锯材、棉花,须凭配额证明文件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须凭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 [2] 。
(三)加工贸易方式出口
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上述配额管理类货物的,凭配额证明文件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的,须另附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 [2] 。
(四)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
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出口配额管理类货物的,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务部下达的配额签发出口许可证;出口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消耗臭氧层物质、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等货物,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货物免于申领 [2] 。
(五)其他需申领许可证的货物
出口活牛(对港澳以外市场)、活猪(对港澳以外市场)、活鸡(对香港以外市场)、牛肉、猪肉、鸡肉、天然砂(含标准砂)、矾土、磷矿石、镁砂、滑石块(粉)、萤石、稀土、锡及锡制品、钨及钨制品、钼及钼制品、锑及锑制品、焦炭、成品油(润滑油、润滑脂、润滑油基础油)、石蜡、部分金属及制品、硫酸二钠、碳化硅、消耗臭氧层物质、柠檬酸、白银、铂金(加工贸易方式)、铟及铟制品、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须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 [2] 。
其中: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货样、广告物品、捐赠、退运、残液均须凭出口许可证出口;以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和捐赠贸易方式出口汽车、摩托车产品,须按条件申领;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的,凭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或特定项目立项回执申领;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汽车(限新车)、摩托车产品,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及出口合同申领 [2] 。
(六)加工贸易出口第五款所列货物
除另有规定外,凭批准文件、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及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2] 。
(七)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衔接
《目录》中属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或临时管制物项的,出口经营者须依法申请并获批《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已取得出口许可证但未获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出境前仍须获批;已获批两用物项许可证的,可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2] 。
(八)援外货物豁免
我国政府对外援助项下提供的货物,免于申领出口许可证 [2] 。
(九)润滑油类出口管理调整
继续暂停对一般贸易项下润滑油(海关商品编号27101991)、润滑脂(27101992)、润滑油基础油(27101993)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出口上述货物,凭有效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贸易方式出口,按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0号执行 [2] 。
二、“非一批一证”与“一批一证”管理
(一)“非一批一证”制货物
小麦、玉米、大米、小麦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摩托车(含全地形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汽车(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盘(限新车)、加工贸易及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通关使用,但累计不得超过12次 [3] 。
(二)“一批一证”制货物
消耗臭氧层物质、汽车(旧)、天然砂(含标准砂)实行“一批一证”制,出口许可证仅限一次报关使用 [3] 。
三、货物通关口岸
继续暂停对镁砂、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出口货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4] 。
四、出口许可机构
商务部、受其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依分工受理申请并签发出口许可证 [5]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