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联网核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56号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以下简称《证明》)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时间
自2026年1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共同实施《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
二、业务流程
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为企业开具《证明》,并将电子数据实时传输至海关;海关在通关环节调用《证明》电子数据进行比对核查,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将《证明》使用情况电子数据反馈税务部门。企业在通关环节已使用过的《证明》,不得向税务部门申请作废或补办。
三、企业义务
企业应按照现行规定,如实、规范向海关和税务部门申报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应急处理
因计算机管理系统、通信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实施联网核查的,企业可向海关提交纸质《证明》,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五、咨询渠道
相关问题可联系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电话:010—95198。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2月25日
文章内容转载自:国家税务总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