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解读
税务总局以税务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发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落地施行,税务总局在连续多年开展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的基础上,以规范和支持涉税专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合规管理、维护法治公平为目标,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健全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管理规则,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推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诚实守信、依法履责,制定出台了《办法》。
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什么?
《办法》第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情况进行信用评价,对涉税服务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记录,并根据信用评价结果采取激励约束措施。
三、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第五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分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和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实名制等行政管理规定遵守情况、纳税人评价、税务机关评价、业务结构、服务质量、业务信息质量、行业自律、党的建设情况、人员信用、业务培训、委托人纳税缴费信用,以及自身纳税缴费信用、上一年度信用评价结果等。涉税服务人员信用评价采用以下信息:基本信息、执业记录、不良记录、纳税记录等。
四、涉税专业服务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是什么?
《办法》第六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信息库依托税务信息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信息: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报送的信息;
(二)税务机关税收征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跨区域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相关信用信息,归集到机构所在地。
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信用等级如何评定?
《办法》第十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信用积分和信用等级标准对管辖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价,于每年4月30日前完成上一个评价周期信用等级年度评价工作。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英文名称为Tax Service Credit,缩写为TSC)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五级,分别是TSC5级、TSC4级、TSC3级、TSC2级和TSC1级。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满分为500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标准如下:
(一)TSC5级为信用积分400分以上的;
(二)TSC4级为信用积分300分以上不满400分的;
(三)TSC3级为信用积分200分以上不满300分的;
(四)TSC2级为信用积分100分以上不满200分的;
(五)TSC1级为信用积分不满100分的。
六、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无法评为TSC5级?
《办法》第十二条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被评为TSC5级:
(一)上一个评价周期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
(二)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不满3年;
(三)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中止涉税专业服务。
七、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是多少?
《办法》第十三条明确,在上一个评价周期内新设立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不高于TSC3级。
八、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高于TSC1级?
《办法》第十四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不得高于TSC1级:
(一)当前纳税缴费信用为D级的;
(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尚未解除的;
(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期间,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等负责人新设立机构并担任负责人的。
九、哪些情况会导致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
《办法》附件1《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明确,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积分直接扣至0分,信用等级直接判为TSC1级:
(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税收优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被处罚的;
(二)未按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的;
(三)采取隐瞒、欺诈、贿赂、串通、回扣、不当承诺、恶意低价、虚假涉税宣传及广告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损害国家税收利益、委托人或者他人利益的;
(四)公开歪曲解读税收政策,扰乱正常税收秩序的;
(五)唆使、诱导、帮助他人实施涉税违法违规活动的;
(六)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七)以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名义敲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八)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十、对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哪些激励措施?
《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对达到TSC5级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税务机关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开通纳税服务绿色通道;
(二)对其所代理的纳税人发票可以按照更高一级的纳税缴费信用级别管理,纳税缴费信用级别为D级的除外;
(三)依托税务信息化系统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批量纳税申报、信息报送、在线税务咨询及相关业务办理提供便利化服务;
(四)在税务机关购买涉税专业服务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办理。
十一、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税务机关采取哪些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一条明确,对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及严重失信主体的,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
(一)予以办法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
(二)向其委托人、委托人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风险提示;
(三)所代理的涉税业务应当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
(四)对纳入纳税缴费信用管理的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适用纳税缴费信用D级管理措施;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十二、税务机关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哪些激励约束措施?
《办法》第三十二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情况,对涉税服务人员采取下列激励或者约束措施:
(一)在推荐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社会职务时,将涉税专业服务信用情况作为参考依据;
(二)对信用记录好的,在税收政策制定或者修订、办税流程设计、信息化系统上线推广过程中,优先邀请担任税务体验师;
(三)受邀担任税务系统行风监督员、税费争议调解员的,3年内不得存在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记录;
(四)从事代为办理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清算、特定涉税业务等复杂业务的涉税服务人员,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参加相关合规辅导培训或者参加辅导培训经测试不合格的,税务机关将该情况告知委托人;
(五)对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的人员,除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由其与委托人共同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外,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十三、纳税人如何选择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
纳税人在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可以查验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码。纳税人在知晓受托人未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或者已报送基本信息但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严重失信主体,仍然委托的,税务机关应当将委托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涉税服务人员因纳税争议代理纳税人与税务机关沟通时,经查验发现未取得纳税人授权或者存在3年内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记录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委托方纳税人到现场沟通。
十四、如果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该怎么办?
《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税务机关应当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提供以下信用复核服务:
(一)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信用积分、信用等级和执业负面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记录产生或者结果确定后12个月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服务人员对税务机关拟将其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理由,向税务机关申请复核。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包容审慎原则,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作出复核结论,并提供查询服务。
十五、如果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或者严重失信主体,有没有机会修复信用?
存在《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情形,按规定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的,期限为1年,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的,期限为2年,到期自动解除。被列为涉税服务失信主体,经公示满3个月,或者被列为涉税服务严重失信主体,经公示满1年的,可以在“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十六、《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已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2025年度信用积分规则按照原规定执行,信用等级评价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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