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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证券 赵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中航证券 赵律:《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点评 中航军工研究
2018-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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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保监会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下称《产品开发指引》)的基础上制定并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从经营要求、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对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了产品审批制的运作模式。


险企准入门槛的设置


可开展业务的险企,其注册资金与净资产均不得低于15亿元;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下同)连续经营养老年金保险或养老资金管理等养老保险业务三年以上;此外《管理办法》还对精算团队、投资团队、信息管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产品管理基本保持一致


产品规划与《产品开发指引》基本一致,针对不同需求的消费者,产品划分为A、B、C三类,A、B1、B2、C四款产品,并可跨公司、跨类型转换产品,另增加了对转换产品的收取费用比例上限——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此次《管理办法》首次对消费者提出购买限制,要求对购买C类产品的参保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且参保人年龄不得高于55周岁。


四大上市险企有望获益


就险企门槛来看,四大险企在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上远超过《暂行办法》的要求,2017年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与核心偿付能力均高于《暂行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养老保险业务上看,四大上市险企具有经验上的优势与绝对的市场份额占比。从产品规划来看,由于跨公司产品转换收取比例费用远高于公司内部产品转化,因此先占据税延养老保险市场的险企其先发优势将会愈加显现。虽然此次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仅是以试点模式启动,但在我国老龄化日益加剧和税收优惠政策双重因素的驱动下,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有望在全国进行覆盖,其为保险市场带来的增量资金将难以估计。因此,我们长期看好四大上市险企的发展。

 

赵律(证券执业证书号:S0640517040001)

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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