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尽管三者的结果都是可以把香港公司解散,但还是有较大的区别,下面我们就简单地为您解释一下三者的区别:
一、清盘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条例》第V部。
二、剔除注册
现行法例并无订明向公司注册处处长申请剔除注册的条文。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权力,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是不营运公司,可以把公司的名称自登记册上剔除。当公司的名称自公司登记册上剔除,公司便告解散。
三、注销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法例规定的私人公司,可根据《公司条例》第291AA条藉撤销注册这项简易法律程序将公司解散。对于不营运的私人公司解 散,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申请人可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指明表格(表格DR1),申请将公司的注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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