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合同纠纷应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然而,根据《海商法》第22条规定,船员的工资、遣返费用、社会保险、其他劳动报酬属于第一顺序的船舶优先权请求。基于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特殊关系及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专业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海商合同纠纷案件的一种,划归海事法院管辖。这是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中的特例,凡属船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纠纷及船员的继承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追索抚恤费、丧葬费等相关费用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海事法院可直接受理。

那么,当船员发生劳动纠纷时,选择通过进行劳动仲裁,还是直接去海事法院起诉呢?

从管辖的角度来说,船舶的流动性决定船员履行劳务合同地不确定,而单位注册地有可能并不在矛盾发生地,船员可能对单位注册地情况并不熟悉,故向单位注册地或实际工作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可能存在着一定困难。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为了便于船员维权,规定船员可以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这给船员劳动维权带来相当程度的便利。
然而,劳动仲裁也有其自身的优点,如果直接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诉讼成本较高,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被拖欠工资的船员来说,申请劳动仲裁成本较低。
因此,船员如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可以直接去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加以解决,船员朋友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考量两种途径的优缺点,选择合适自己的维权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