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作目标:鼓励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推动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通过共享共用设施设备、研发场所、技术人才、资金、数据等创新资源,产生高质量研发成果,鼓励优先在上海转移转化。鼓励曾获得“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的企业积极申报。
执行期限:2023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
申报主体要求:在沪设有研发机构的外资企业牵头,联合本市的高校、科研机构及在沪注册的内资企业共同实施,双方已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对合作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已有合理划分约定并签署项目合作协议。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项目申报单位需与本市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
▪申报单位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1:1;与合作伙伴间无互相拥有股份的技术转移。
项目申报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无需送交纸质材料。项目网上填报起始时间为2023年3月29日9:00,截止时间为2023年4月18日16:30。
https://stcsm.sh.gov.cn/zwgk/kyjhxm/xmsb/20230321/4b73281a9bd04c319d3d4896c630662c.html

一、征集范围
合作目标:支持在沪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与相关国家或地区开展科研合作,进一步加强学术和技术交流,深化上海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的科技合作交流,促进共赢发展。
支持领域: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能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海洋科学。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及国际合作基础。与项目申报单位合作的外方,必须获得过以上合作方向的政府项目资助。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提供外方政府给予该外方项目负责人资助的书面证明材料(如项目合同、拨款证明等)。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每个合作方向申报数不超过3项,每个合作方向拟支持不超过6项。拟支持总数不超过45项。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支持领域:生命健康、农业技术、能源与环境等。优先支持能落户在中以(上海)创新园的产业合作项目。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以色列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以色列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以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以色列创新署联合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新加坡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新加坡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新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新加坡企业发展局联合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支持领域:低碳、先进制造、生命健康等。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合作方为芬兰企业,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须与芬兰的企业(以注册和运营地点为准)合作开展,中方和芬方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分别向上海市科委和芬兰创新资金署联合申报。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28日16:30。
合作目标:鼓励在沪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联合研发、合作技术攻关,通过国际合作交流、共享国际科技资源等,共同开发国际市场,进一步提升上海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国际竞争力。
支持领域:生物医药、能源与环境、新材料、先进制造等。
执行期限:2023年10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
申报主体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与国外(不包括以色列、新加坡、芬兰)企业开展合作。合作双方具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熟悉国际科技合作法规,了解国际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机制,并具备组织项目实施的相应能力。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研究目标:围绕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需求,借鉴国际经验,拓展和深化国际合作网络,培育本市有条件的科研单位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能力,鼓励依托大科学平台开展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国际合作交流,提升上海在国际科技创新体系中的影响力及话语权。
执行期限:2023年9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
经费额度:非定额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
申报主体要求:申报项目单位应为本市高校或科研机构,项目申报人须作为项目负责人,在本次申报领域中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国际合作项目支持。申报项目已经与3个及以上国别建立了合作,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是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国际比较优势,且具有广泛国际合作基础,具备参与或发起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的潜力;二是依托我市已有或在建的大科学基础设施,针对前沿科学问题,具备启动大科学研究计划,或启动下一代大科学装置预研的潜力或能力;三是依托国际科技组织,能牵头或联合发起大型国际合作项目,具备成为国际科技组织或科研项目计划的全球或区域中心的潜力或能力。
限项规则:每个单位限报1项。拟支持总数不超过3项。
申报时间:2023年3月29日9:00至2023年4月18日16:30。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申报单位需与外方合作伙伴有较好的国际合作基础,须提交其与外方合作伙伴签署的有效合作协议或文本的影印件一份。
▪申报单位若为企业,须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下列保证书:(a)企业自筹经费与申请资助经费的比例不低于2:1;(b)与合作外方企业间无授权使用专利(技术)、无相互持股的技术转移。
https://stcsm.sh.gov.cn/zwgk/kyjhxm/xmsb/20230321/20f388085f014ce68365d2115b07892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