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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农村厅征求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云南农业农村厅征求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修改意见 昆明国际绿色食品博览会
201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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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向社会公开征求《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根据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相关要求,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1月7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到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评选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决策部署,规范云南省绿色食品“10大名品”(以下简称“10大名品”)评选活动,加强“10大名品”管理,迅速提升我省优质特色农产品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特制定本评选管理办法。

第二条 “10大名品”的申报、评选、表彰,称号、标志、字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名品保护等活动,适用本评选管理办法。

第三条“10大名品”评选活动遵循自愿、无偿、科学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评选活动以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名义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省农业农村厅具体负责。

第五条 评选活动由省农业农村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承办,省直相关部门对评选活动给予支持。

第六条 评选活动实行首席专家负责制,首席专家由第三方机构确定,由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进行专家评审。

第七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10大名品”称号、标志、字样使用以及监督管理、名品保护等活动。

第三章 评选类别

第八条 评选活动重点围绕茶叶、花卉、蔬菜、水果、坚果、咖啡、中药材、肉牛8个重点产业,每个产业评选10个绿色食品产品品牌。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绿色有机。产品在云南省境内生产,食用农产品应获得有机食品或绿色食品认证。

第十条 品质优良。申报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规范运行,产品有严格的质量标准,建立产品自检或委托检验制度,产品质量可追溯,连续三年抽检合格率为100%。

第十一条 市场认可。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批量生产和销售已满三年,品牌知名度较高。

第十二条 合法合规。申报企业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生产过程必须达国家环保标准,产品必须具有自主有效的注册商标和明确的包装、标识。

申报企业发生环境保护和食品质量安全方面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本办法所称食品质量安全是指两年内抽检监测未发现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未因食品安全问题或违法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三条 自愿申报。企业按照自愿申报原则,自行登录网络平台(具体在申报通知予以明确)下载申报材料,按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评选申请。

第十四条 材料审查。由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合法性经营、纳税情况、环境保护指标、食品安全等情况及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经初审合格,由州(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报评选活动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由承办单位邀请首席专家组织各产业专家拟定《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分细则》(以下简称评分细则),并按照评分细则进行评审打分。

第十六条 公示公告。活动承办单位将候选名单在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报省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提交领导小组审定,尔后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评选指标

第十七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主,兼顾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的评选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专家评审围绕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其中质量评价权数40%,主要评定产品质量水平;市场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产品市场销售量;效益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经营业绩、管理水平、社会效益及生态效益;发展评价权数20%,主要评定申请主体生产技术水平、市场潜力及市场开拓能力。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计算得分,每个产业取前10名,授予“XXXX年云南省10大名品”称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并按照第一名200万元、第二名100万元、第三名50万元,第四名至第十名各3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弄虚作假。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有关部门和公证机构对评选过程实施全程监督。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取消荣誉称号,依法收回奖金,并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10大名品”采取标志管理。标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计、颁布和统一管理。标志由文字、图形和年度三部分组成。

第二十四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组织,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以在与获得“10大名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该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云南省XXXX年度‘10大名品’第一(二、三)名”或“云南省XXXX年度‘10大名品’”字样。

(二)可以在与获得“10大名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的包装、说明书及该产品的宣传推介、展示销售活动中使用“10大名品”标志。

(三)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用地、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信贷、贷款风险补偿、上市融资、产品宣传、招商引资、项目遴选、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优先被支持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获得“10大名品”称号的组织,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组织制定产品企业标准,稳定生产工艺,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

(二)加强自律和诚信建设,自觉接受各级各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和抽查,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客户和群众的监督。

(三)积极带头开展产品宣传推介,不断扩大影响力和市场占有率。

(四)履行好缴纳税收、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扶贫济困等社会责任。

(五)组织开展“10大名品”“一品一码”可追溯系统建设,完善充实追溯内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10大名品”称号,停止使用“10大名品”标志和字样,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10大名品”评选申请。

(一)弄虚作假,利用虚假资料骗取“10大名品”称号并经查实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被列入各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之一的。

(三)产品在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监督抽检中出现不合格记录,且未及时整改的。

(四)超出“10大名品”称号和标志使用范围,且未及时整改的;擅自转让或者租借“10大名品”证书和标志的。

(五)有其他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10大名品”证书、标志或者冒用“10大名品”称号、标志、字样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八条强化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举报人反映获得“10大名品”组织的相关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由有关部门进行认真核查反馈,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大检查、监督和打假保名品工作,保护获得“10大名品”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评选活动所需奖励资金和工作经费,从省打造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评选活动每年开展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算,一个月后开始施行。《云南省名优农产品品牌评选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云南农业信息网、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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