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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业务资质详解

互联网视听业务资质详解 东方传媒文化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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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解读互联网视听业务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即在互联网各类业务环节中的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提供者。内



       在解读互联网视听业务之前,先明确两个概念,即在互联网各类业务环节中的内容生产者内容提供者内容生产者指生产、制作互联网产品或信息内容的主体,包括单纯的幕后内容制作者(如网络剧、微电影的制作方),以及通过其他主体提供的网站、客户端、APP等网络平台发布信息的主体(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博主)。内容提供者指通过自己开办的平台(网站、客户端或APP等),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产品或信息内容的主体,如微信、微博、爱奇艺、直播平台等有的主体自己生产内容之后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例如制作了网络剧之后在自己的平台上播放,那么同时属于内容生产者和内容提供者。针对目前各种各样的互联网产品和信息内容(例如下文提到的网络剧、微电影、综艺等视听节目,以及文章、报刊、游戏、动漫、有声读物等网络出版物),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管时首先会对企业进行定性,看企业属于内容的生产者还是提供者,然后才能判定这个企业是否属于该项许可所管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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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视听节目许可证”)


《视听节目许可证》是企业从事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下同)视频、音频业务经常提及的一项基本资质。《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的是互联网视听节目(视频或音频节目)的提供者,即向用户提供网络剧等视听节目,并且提供的方式是通过自己的网站、客户端、APP提供。如果仅从事互联网音视频节目的制作,而不直接在网上提供视听节目,或者通过其他主体的网站或APP提供视听节目,一般无需获得该证。


此外,这里要特地解释一下,目前部分尚未失效的法律法规仍规定网络视听节目的生产者也需要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但其实法规、政策进行过一些调整和演变,根据最新的规定和主管部门的答复,已经明确单纯从事网络视听节目的生产制作无需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

在2007年出台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中,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生产)和“播放”(提供)并未进行分离,但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0年),除网络剧(片)以外,单纯制作网络视听节目而不提供公众点播服务的,已不需要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


  直到广电总局2014年发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补充通知》(新广电发[2014]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制作的机构,应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而不再要求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

   并且,根据小递向广电总局及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的电话咨询,其工作人员均答复“《补充通知》中规定的‘从事生产制作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际上涵盖所有的网络视听节目,目前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机构仅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可。”因此,法律法规的演变和主管部门的答复均说明,《视听节目许可证》主要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的提供者,而单纯从事网络视听节目生产和制作的主体无需获得该证。



除了提供网络剧、微电影、综艺节目的音视频之外,互联网直播、电视的直播或转播、聚合音视频也属于网络视听节目提供者,需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视听节目许可证》一共分为四大类,每个大类中还分为多个小项,企业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应与许可范围保持一致。根据小递对法律法规的整理,以及在网上检索的企业获得许可的情况,总结如下:



     

       根据各企业网站上公布的资质情况,目前大的平台都获得了《视听节目许可证》,但是很多小的视频网站均未取得该证,属于裸奔状态。


但是,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公司只能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根据小递向北京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的咨询及对同行业的调查,视听节目许可证目前基本处于停发状态广电总局近两年未向任何企业(包括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核发过该证,目前该证处于停发状态。因此,如果希望规避资质缺失的法律风险,建议在已经获得《视听节目许可证》的网络平台上发布视听节目,或者收购一家已经获得该证的公司,并用这个公司及其备案的网站来从事互联网音视频播放业务


不过,根据小递的检索,目前优酷、爱奇艺在官网刊出的《视听节目许可证》未包含直播项目,但是均已开始从事直播业务。不知在强调直播平台经营者需获得包含直播项目的《视听节目许可证》之后,主管部门是否会重新打开办理互联网视听节目许可的窗口?小递会及时向各位汇报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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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节目制作许可证”)


如前文所述,根据《补充通知》以及主管部门电话咨询中的答复,网络视听节目的制作方均需获得《节目制作许可证》,也即网络剧、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漫等视听节目的制作单位均需获得该证,且以网络剧、微电影为重点监管对象。因此,《节目制作许可证》为针对网络视听节目生产者的证照。


目前申请《节目制作许可证》相对容易按照《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的规定,申请该证的主要限制为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以及申请前3年无被吊销过《节目制作许可证》的记录(暗示至少应成立满三年)。但是,按照小递向北京市文化主管部门以及相关代理的咨询,目前申请《节目制作许可证》不再对注册资本和设立年限有硬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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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文网文”)


参照文化部2011年颁布的《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并以此获利的(包括向用户收费或者广告、电子商务等其他方式),需获得《文网文》。由此可见,文网文针对的也是互联网文化产品的提供者,也即开办网站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的主体,才需要获得该证。


对于《文网文》的申请条件而言,虽然《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也中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但是根据相关代理的咨询,目前申请《文网文》也不再对注册资本有硬性要求,而在审查中重点关注公司网站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并且不得存在明显的侵权内容,例如,网站上不得提供没有版权的著名音视频、游戏内容等。                                                   

此外,相对于《视听节目许可证》而言,《文网文》所针对的互联网产品范围更广。《视听节目许可证》针对的互联网视听节目可以被视为音视频形态的网络文化产品,而《文网文》针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不仅包括音视频节目,还包括游戏、漫画以及其他非音频或视频形态的互联网文化产品。同时,《视听节目许可证》与《文网文》审查的侧重点不同。《视听节目许可证》对于音视频的提供方式(如属于直播、转播还是点播)以及音视频内容(如内容是否涉及重大时政新闻)着重进行审查,根据提供方式及内容的不同划分多项许可类型,而《文网文》主要分为游戏和非游戏两类,均着重审查文化产品内容合法合规,未侵犯他人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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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以下简称“出版许可证”)


根据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应取得《出版许可证》。由此可见,《出版许可证》针对于网络出版物的提供者。出版总局也对此发布了官方解读,说明开设微博、微信公众号等所谓“自媒体”的个人或者机构,属于信息内容的创作者或生产者,是不需要取证的,而纳入许可管理的,主要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服务单位,即上述信息内容的提供者。



此外,根据《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均属于网络出版物,包括发布文章、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或者转发已经出版的图书、报纸、电子出版物,以及编排、汇集网络文献数据库等,因此范围极为广泛,几乎所有文章、图片、音视频、动漫、游戏、地图等的提供者(不论是原创或者转发)都需获得该证。并且根据小递向北京广电局的咨询,其工作人员也确认,在自己的网站上发布自己的文章、音频,转载他人的文章、音频,以及提供电子书、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内容都需要拿这个证,否则有可能被处罚。但是,目前《出版许可证》申请难度较大,对于企业实力有较高的要求,一般的小企业难以获得该证。不过,由于《出版许可证》的覆盖范围广,同时一般的小企业申请难度较大,主管部门严格的按照法规进行执行的难度也较大,因此小递推测,在具体执法时,监管重点将集中在大型的网络平台、传统的制作电子书、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的提供者或者影响较大的其他提供网络出版物的公司。


为规避法律风险,对于典型的制作电子书、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的公司,如自身难以取得《出版许可证》的,建议与具备《出版许可证》的主体(如出版社、出版代理商等)合作向公众合法提供该网络出版物。


最后总结一下,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生产者需获得《节目制作许可证》;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提供者,根据业务范围的不同,需获得不同许可类型的《视听节目许可证》、《文网文》以及《出版许可证》。如果从事互联网视听业务,又试图避免被认为是互联网视听节目的提供者,建议通过其他网站或APP平台提供视听节目,做潜伏在犀牛背上的犀牛鸟,也不失为一种安全的操作方式。

业务介绍:


旭冰同学致力于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从创业到上市”全生命周期服务。目前已形成工商服务、财税服务、法律服务、税收筹划、专项审批、知识产权、建委资质、创业孵化、天使投资、企业上市等六百多项服务为一体的企业服务链条。

互联网资质类:ICP、EDI、SP、ISP、IDC、CDN、ISBN等增值类电信业务许可证、呼叫中心许可证、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出版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系统等;

工商服务类:内外资公司注册、公司变更、注册地址、企业注销、境外投资备案;

财税服务类:代理记账、税收筹划、财务咨询、财务外包、灵活用工、人事社保;

知识产权类:商标注册、商标变更、专利变更、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著作权登记;

行政审批类:建委资质(总包、专包)、医疗器械资质、高新双软企业认定;

法律服务类: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文书、股权设计、税收争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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