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高企申报工作早已落下帷幕,2021年高企申报工作正在紧锣密鼓的开展中。在高企申报过程中,有很多企业研发创新能力明明不错,申报材料上要求的内容都准备了,可还是申报失败?这是为什么呢?
2021年高企认定申报,这些雷区千万要注意
总结以下常见申报未通过的原因,帮助企业提前做好2021年高企的申报准备工作,规避一些常见“雷区”。

知识产权方面
1、企业申报的知识产权类型、获取时间不符合高企认定的要求。
2、未获得有效的授权知识产权,当前仍处于受理中。
3、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产品的关联性低。
4、转让的专利无原专利证书复印件或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所有权转让证明,无法判断原专利获取时间和所有权人。

研发费用方面
1、研发费用归集不规范,不能准确区分研发和生产支出。
2、费用科目归集错误,部分费用扣除后占比不够。
3、集中补充申报,原研发费用不达标,补充调整研发费用。
4、财务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区分研发和生产支出。
5、研发费用部分年度没有或很少,集中在某一年度发生,引起质疑。

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方面
1、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核算不清,归集不规范。如总收入核算不准确,投资收益或营业外收入未计入总收入。
2、高新技术产品不属于订立的高新技术领域目录范围。
科技成果转化方面
1、无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无法判断成果项数。
2、科技成果转化附件材料混乱、装订无序,与成果转化汇总表中所列不一致。
3、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单一,仅有转化效果证明材料,如销售合同、发票,样品图片等,无科技成果技术证明材料。
科技人员方面
1、科技人员材料简单,格式不规范,不符合要求,如无花名册、名册中无法判断是否为科技人员。
2、人员数据申请书和附件材料不一致。
3、花名册中科技人员占比不达标。

财务数据方面
1、财务会计报告不完整,仅提供正文和会计报表,无附注。
2、会计报表中各年度数据不一致,且无差异情况说明。如2018年报表中上年数据与2017年报表中期末数据不一致。
3、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管理费科目明细中无研发费用数据,或披露的研发费用数据与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费用数据不一致,差异较大。
4、含子公司的企业会计报表为公司合并报表,含子公司数据。

专项审计报告方面
1、专项审计报告不完整,无编制说明。
2、专项审计报告所附表格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样式列示。如未分年度、分项目列示、所附表格单位为元,按要求应为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3、专项审计报告中计算研发费占比,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时,销售收入、总收入口径错误,销售收入应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收入是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无锡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4、专项审计报告中研发项目支出与申报材料中所附研发费辅助明细账不一致。
5、财务报表数据、税务系统中报税数据、专项审计报告数据,三者不一致,差异较大。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①成立时间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一般建议两年以上可以申报)
②知识产权
企业应拥有一件以上一类知识产权或8-12件二类知识产权
③收入占比
核心知识产权对应的产品收入占高新技术产品的收入不低于50%;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④科技人员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⑤研发费用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5%
⑥行政处罚
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高新技术企业评分标准:
企业创新能力主要从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四项指标进行评价。各级指标均按整数打分,满分为100分,综合得分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为符合认定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序号 |
指 标 |
分值 |
1 |
知识产权 |
≤30 |
2 |
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
≤30 |
3 |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 |
≤20 |
4 |
企业成长性 |
≤20 |
序号 |
知识产权相关评价指标 |
分值 |
1 |
技术的先进程度 |
≤8 |
2 |
对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 |
≤8 |
3 |
知识产权数量 |
≤8 |
4 |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 |
≤6 |
5 |
(作为参考条件,最多加2分) 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的情况 |
≤2 |
成长性得分 |
指标 赋值 |
分 数 |
|||||
≥35% |
≥25% |
≥15% |
≥5% |
﹥0 |
≤0 |
||
≤20分 |
净资产增长率赋值 ≤10分 |
A 9-10分 |
B 7-8分 |
C 5-6分 |
D 3-4分 |
E 1-2分 |
F 0分 |
销售收入增长率赋值 ≤10分 |
|||||||

企业名称 |
注册时间 |
|||||
注册类型 |
外资来源地 |
|||||
注册资金 |
所属行业 |
|||||
企业规模 |
行政区域 |
|||||
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税务登记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 |
□国税 □地税 |
企业所得税 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
通信地址 |
邮政编码 |
|||||
企业法定 代表人 |
姓名 |
手机 |
身份证号/护照号 |
|||
电话 |
传真 |
|||||
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 |
||||
电话 |
传真 |
|||||
企业是否上市 |
□是 □否 |
上市时间 |
||||
股票代码 |
上市类型 |
|||||
是否属于国家级高新区内企业 |
□是 □否 |
高新区名称 |
||||
附件2

技术领域 |
|||||
获得知识产权 数量(件) |
Ⅰ类 |
Ⅱ类 |
|||
人力资源 情况(人) |
职工总数 |
科技人员数 |
|||
近三年 经营情况 (万元) |
年度
种类 |
净资产 |
销售收入 |
利润总额 |
|
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总额 (万元) |
其 中 |
在中国境内 研发费用 总额(万元) |
|||
基础研究投入费用总额 (万元) |
|||||
近一年企业总收入(万元) |
|||||
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万元) |
|||||
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 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是 □否 |
||||
获得 知识产权 数量(件) |
发明专利 |
其中:国防专利 |
||
植物新品种 |
国家级农作物品种 |
|||
国家新药 |
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 |
|||
集成电路布图 设计专有权 |
实用新型 |
|||
外观设计 |
软件著作权 |
知识产权编号 |
知识产权名称 |
类别 |
授权日期 |
授权号 |
获得方式 |
IP… |
|||||
(一)总体情况 |
||||||
企业职工 |
科技人员 |
|||||
总 数(人) |
||||||
其中:在职人员 |
||||||
兼职人员 |
||||||
临时聘用人员 |
||||||
外籍人员 |
||||||
留学归国人员 |
||||||
千人计划人员 |
||||||
(二)全体人员结构 |
||||||
学 历 |
博 士 |
硕 士 |
本 科 |
大专及以下 |
||
人 数 |
||||||
职 称 |
高级职称 |
中级职称 |
初级职称 |
高级技工 |
||
人 数 |
||||||
年 龄 |
30及以下 |
31-40 |
41-50 |
51及以上 |
||
人 数 |
||||||

研发活动名称 |
起止时间 |
||||||
技术领域 |
|||||||
技术来源 |
知识产权编号 |
||||||
研发经费 总预算 (万元) |
研发经费 近三年总支出 (万元) |
其中 |
第一年 |
||||
第二年 |
|||||||
第三年 |
|||||||
目的及组织实施方式 (限400字) |
|||||||
核心技术及 创新点 (限400字) |
|||||||
取得的 阶段性成果 (限400字)
|
|||||||
科目
累计发生额
研发项目编号 |
RD01 |
RD02 |
RD03 |
… |
RD… |
合计 |
内部研究开发费用 |
||||||
其中:人员人工费用 |
||||||
直接投入费用 |
||||||
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
||||||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
||||||
设计费用 |
||||||
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 |
||||||
其他费用 |
||||||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
||||||
其中:境内的外部研发费用 |
||||||
研究开发费用(内、外部)小计 |
产品(服务)名称 |
|||
技术领域 |
|||
技术来源 |
上年度销售收入 (万元) |
||
是否主要产品 (服务) |
□是 □否 |
知识产权编号 |
|
关键技术 及主要 技术指标 (限400字) |
|||
与同类产品 (服务)的 竞争优势 (限400字) |
|||
知识产权获得情况及其对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的支持作用 (限400字) |
|||
知识产权对企业 竞争力的作用 (限400字) |
|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限400字) |
|
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组织管理情况 (限400字) |
|
管理与科技人员 情况 (限400字) |
序号 |
标准名称 |
标准级别 |
标准编号 |
参与方式 |
□国家 □行业 |
□主持 □参与 |
|||
□国家 □行业 |
□主持 □参与 |
|||
□国家 □行业 |
□主持 □参与 |

附件3
企业名称 |
||||
企业提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企业是否注册成立 一年以上 |
□是 □否 |
|||
企业是否获得符合条件的 知识产权 |
□是 □否 |
|||
核心技术是否属于《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
□是 □否 (若“是”,请填写3级技术领域标题或编号) |
|||
科技人员占比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近三年 研发费用 |
研发活动核定数 |
核除研发活动编号 |
||
核定总额 (万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