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按照《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电信管理机构或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企业办理流程
1.注册并登录文化和旅游部系统
2.熟悉并准备企业基础材料和专业报告材料
3.整理填报许可资质所需材料
4.提交许可申请材料
5.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审批
6.不予批准或退回修改(注:重新提交材料)
7.予以批准
8.提交纸质材料
9.预约并领取许可证书
注:企业办理30-45天,


业务介绍:
商务合作:16710818528(微信同号)


建筑资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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