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月8日,上海市司法局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的“上海国际仲裁高峰论坛”上,公开印发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是继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片区总体方案》(“《总体方案》”)后,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开展业务提供的更为详细的指引。管理办法于2019年10月21日发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总体方案》详见此文章)
《管理办法》共25条,规定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申请和登记程序、业务范围、管理措施以及法律责任等。值得注意的是,该《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总体方案》中提出的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并进行仲裁管理活动。而在此之前,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并没有管理仲裁的职能。《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设立业务机构的条件
《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在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合法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仲裁机构,以及我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开展仲裁业务的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满足在境外合法成立并存续五年以上,实质性地开展仲裁业务、具有较高的国际知名度,且业务机构负责人没有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可以向上海司法局申请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
业务范围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境外仲裁机构可以受理具有涉外因素的国际商事、海事、投资等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境外仲裁机构在开展其现有的业务咨询、管理、培训、研讨活动的基础上,可为涉外仲裁业务提供庭审、听证、裁决、案件管理和服务。第十八条强调,业务机构不可开展不具有涉外因素争议案件的仲裁业务。
《管理办法》对业务机构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可受理的争议主体并未进行规定,没有要求争议主体之一必须为上海自贸区内登记设立的企业,因此理论上,非上海自贸区的当事方也可以约定将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争议交由境外仲裁机构设立在临港新片区的业务机构进行管辖。
年度工作报告
上海市司法局将通过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的业务机构所进行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业务机构需要报告的事项不仅包括每一年度的基本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工作人员、办公场所、仲裁员名册或推荐名册的变动情况,财务审计报告,还包括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不予承认和执行的情况。
尽管《管理办法》明确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临港新片区设立业务机构、开展业务的程序和基本要求,但并未对一些备受热议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定。例如,《管理办法》未提及受业务机构管理之案件的仲裁地和籍属,也未规定该等案件的仲裁裁决是将被视为“外国裁决”而根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得到承认与执行,抑或是将类比中国仲裁机构的“涉外裁决”而得到执行。
此外,由于保全措施不属于司法局的职权范围,《管理办法》并未就《总体方案》第(四)条中的“仲裁前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临时措施的申请和执行”作出规定。待相关业务机构在临港新片区开展仲裁业务,这些问题将通过立法程序或司法实践得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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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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