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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中国内地法院可就香港仲裁提供临时救济措施

重磅消息:中国内地法院可就香港仲裁提供临时救济措施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19-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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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昨日签署了《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这是中国内地法院首次能够为仲裁地为香港的仲裁提供临时救济措施支持。这一历史性的协议使香港特区成为中国内地之外唯一享有此项支持的仲裁地,进一步提升了香港作为涉及中国的国际仲裁的领先仲裁地的声誉。

此项《安排》的具体内容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安排》)于2019年4月2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签署。根据该《安排》,仲裁地为香港的机构仲裁的当事方可以通过此仲裁机构向内地人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


根据该《安排》(其将于公布之日起生效),这一权利将仅限于在香港特区成立的或者总部位于香港特区的特定仲裁机构所管理的仲裁地为香港的机构仲裁。尽管此特定仲裁机构清单尚待发布,我们理解其将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分会(仲裁中心)以及国际商会(香港)。该《安排》将不适用于在香港特区内未设立办公室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即使该仲裁的仲裁地在香港)。该《安排》亦不适用于临时仲裁。


尽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内地自1999年开始已有互相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但是此项安排并不适用于临时救济措施(在内地称为“保全措施”)。时至今日,仅内地仲裁委员会管理的仲裁的当事方有权向内地法院申请保全措施。此外,中国仲裁庭无权就临时救济措施作出裁定。临时救济措施可保全证据或资产,也可在最终裁决作出之前维持现状,是国际争议解决程序(包括国际仲裁程序)中的重要工具


《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授权香港法院向香港境外(包括中国内地)的仲裁提供临时救济支持。然而,内地法院至今仍无权就香港仲裁提供临时救济支持(除特定海事仲裁之外)。在该《安排》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全措施,仅可为内地仲裁委员会管理的内地仲裁提供支持。此措施并不适用于由境外仲裁机构(包括香港)管理的境外仲裁。


临时救济措施的申请程序

香港仲裁当事方向内地法院申请临时救济措施,与内地仲裁当事方申请临时救济所采用的“两步走”的方式相同。当事方应当首先向相关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再由该仲裁机构将此申请提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该人民法院作出判断。


此项申请可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包括在相关仲裁机构接收《仲裁通知书》之前。


溯及既往效力

我们理解该《安排》将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不仅适用于该《安排》生效之日当天或之后启动的仲裁,而且适用于该《安排》生效之前已经启动的仲裁。


评论

该《安排》将对香港产生重大积极影响。香港一直以来都被作为涉及内地当事方或与内地有关的仲裁的优选仲裁地。此前,对内地临时救济措施有需求的当事方必须在内地进行仲裁才能确保获取此临时救济措施。在该《安排》下,现在这些当事方可以选择在香港仲裁,同时保留在内地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的权利,在高效推进仲裁的同时确保在获得有利的仲裁裁决之后可以执行相应的财产。


随着香港成为“一带一路”所涉争议的领先仲裁地,该《安排》将尤其受到欢迎。


有关内地临时救济措施的更多内容,请点击“阅读原文”查看本所撰写的法律指南《内地临时救济措施》,或联系本所戴枫媚张清明唐汉洁胡佳律师

戴枫媚

大中华区管理合伙人

May.Tai@hsf.com


张清明

合伙人

Kathryn.Sanger@hsf.com 


唐汉洁

合伙人

Helen.Tang@hsf.com


胡佳

高级律师

Stella.Hu@hsf.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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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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