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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再次承认内地破产管理人以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香港法院再次承认内地破产管理人以协助内地破产程序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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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最近在 Re The Liquidator of Shenzhen Everich Supply Chain Co, Ltd (in liquidation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2020] HKCFI 965一案中的判决,再次承认和协助内地的破产管理人,积极推进了香港法院对于内地破产程序的认可。

关于该判决详情,请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8463&QS=%24%28shenzhen%7CEverich%29&TP=JU


深圳市年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内地的破产管理人(即香港法律下清盘人之角色)向香港法院申请承认和协助,以行使其对其两家香港子公司的所有权利。深圳破产法庭亦为此向香港法院发出请求书,该申请其后获得批核。


基于早前香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一案的裁决,夏利士法官重申了只要破产程序符合一定的条件(即(1)破产为一项集体破产程序;及(2)该破产程序于该公司注册地展开),香港法院对承认和协助于民法法系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开展的破产程序抱持开放态度。本所此前曾发文专门对此案进行过分析: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并协助内地清盘人》

关于该判决详情,请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同时,境外清盘人/管理人须注意,他们不应预计自己将会获得同根据香港《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委任之清盘人同等的所有权力,因为赋予境外清盘人/管理人该等权力的目的是旨在协助法院克服在公司业务结束时遇到的跨境地域上的权力限制,而并非为了让该等境外清盘人/管理人作出一些他们在获委任为清盘人的管辖法律下不容许他们做的事或者没有提供给他们的相关权利 (Singularis Holdings Ltd v PricewaterhouseCoopers [2014] UKPC 36)。


这项裁决显示香港法院协助内地破产管理人于香港履行职责的决心。除此之外,这项裁决亦提醒相关各方在发出请求书时应按照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td [2020] 1 HKLRD 676中要求的命令提交。

关于该判决详情,请查阅: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6607&currpage=T


欢迎点击阅读原文获取本文英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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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首次承认并协助内地清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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