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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当事人迟延13个月才申请禁诉令,为何仍被英国商事法院准予?

案例评析:当事人迟延13个月才申请禁诉令,为何仍被英国商事法院准予?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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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近日,在Africa Finance Corp等诉Aiteo Eastern E& P Company Ltd [2022] EWHC 768 (Comm) [1] 一案中,虽然当事人迟延13个月才申请禁诉令,但是英国商事法院认为迟延申请具备合理性,最终仍然准予了禁诉令。
[1] https://www.bailii.org/ew/cases/EWHC/Comm/2022/768.html


案件背景


2014年,申请人(九家借款人,其中八家位于尼日利亚,一家位于巴哈马)依据两项贷款协议向一家尼日利亚公司提供约20亿美元的贷款,其中所涉的两项贷款协议均包含仲裁条款。2019年10月,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存在种种违反贷款协议的行为,并发出了一份催款函,要求偿还到期款项。对此,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高等法院提起法律程序,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不就该等款项负有付款责任。同时,被申请人也向尼日利亚高等法院申请一项临时禁令以阻止申请人采取相关措施来执行催款函。尼日利亚高等法院裁定准予该临时禁令。


2019年11月,申请人就这一裁定向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提起上诉,明确指出两项贷款协议均含有仲裁条款,因此尼日利亚高等法院对本案缺乏管辖权,无权作出上述临时禁令。


随后,为了解决争议,当事人之间展开了长达1年的谈判。2020年11月,申请人明显觉察到通过商业谈判无法取得成效,因而于2020年12月依据贷款协议启动仲裁程序。与此同时,申请人为了停止被申请人已经在尼日利亚启动的法律程序,向英国商事法院,即仲裁地法院,提出了临时禁诉令申请。2020年12月14日,英国商事法院裁决准予临时禁诉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推进在尼日利亚高等法院的诉讼程序,且不得通过合同约定的仲裁以外的方式就贷款协议项下纠纷提起索赔。被申请人不同意该裁决,于2021年1月5日提出异议。


与此同时,申请人向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提起的上诉程序也在持续审理中,在历经多项临时申请程序以及法院因新冠疫情而关闭的特殊状况之后,尼日利亚上诉法院于2022年2月裁定被申请人在尼日利亚高等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应由仲裁程序审理,尼日利亚法院没有管辖权;同时,尼日利亚上诉法院撤销了尼日利亚高等法院作出的临时禁令。被申请人亦不同意此裁决,进而向尼日利亚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就此,双方再次诉诸英国商事法院。申请人请求英国商事法院颁布最终禁诉令,禁止案涉纠纷在尼日利亚法院处理。而被申请人请求英国商事法院撤销先前颁布的临时禁诉令,认为申请人在纠纷产生13个月之后才于2020年12月首次向英国商事法院申请禁诉令,存在明显迟延,已无法获得救济;并且申请人已经参与尼日利亚上诉法院的审理程序,意味着双方均已接受由尼日利亚法院管辖案涉纠纷。


法院裁定


根据英国法,禁诉令应当及时提出,并且应在境外法律程序的早期提出,即本案中应在境外法律程序进入裁决阶段之前提出,而法院对于禁诉令申请迟延是否具有合理性享有较大的裁量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在尼日利亚提起法律程序,而申请人直至2020年12月才向英国商事法院提出禁诉令申请。因此,英国商事法院的审理法官必须裁定这一迟延申请是否具有合理性。


审理法官指出,除非存在非常有力的反对理由,法院通常将准予禁诉令以禁止违反仲裁协议的行为。而本案被申请人所提出的“不合理迟延”通常可以构成一项非常有力的反对理由。何谓“合理”,需要进行客观评判。针对于此,申请人主张,其迟延13个月的原因是正在与被申请人就贷款协议的重构进行谈判,试图以此解决争议。申请人表示,本案涉及巨额贷款违约,这对每一个借款人来说都是非常严重的事,因此其愿意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同时,申请人担心若在这一过程中启动仲裁程序、申请禁诉令将会扼杀谈判,故而一直推迟行动。审理法官认可了这一点。审理法官进一步指出,尽管“[申请人]存在极为重大的迟延是无容置疑的”,并且“选择谈判而非立即向法院申请禁诉令,申请人会面临一种风险,即待到其寻求[法院]救济之时可能将面临被驳回的情形”,但是“[这样的选择]不会使通过谈判来解决争议的意愿成为不合理[的申请迟延因素]。”


除了裁定谈判是否是禁诉令申请迟延的合理理由之外,审理法官还必须审查另一个问题,即准予禁诉令会否有违“良好司法实践和效率”。换言之,若尼日利亚法院已经投入时间和成本审理本案争议,且已经或准备作出裁决,则准予禁诉令将不合时宜。审理法官认为,自2019年11月以来,尼日利亚法院因新冠疫情而关闭,以及审理各项临时程序时出现的延期和空档,均意味着在2020年12月审理禁诉令申请时,尼日利亚提起的法律程序在大部分时间里处于“冻结”状态,故而颁布禁诉令不会浪费尼日利亚法院的司法资源。


评论


这一裁定突显了英国法院在裁定准予禁诉令是否公正合理时所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即使出现“极为重大的”迟延,倘若存在非常有力的理由,可能也不会对当事人寻求禁诉令带来致命打击。在判断应否准予申请时,相关考量因素包括延误时间长短、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境外法律程序在延误期间的进展情况。


当事人之间的商事谈判,亦或者是新型冠状病毒等原因导致境外法律程序“冻结”等情节,都可能成为当事人申请迟延的合理解释,值得中国企业在面对类似跨境争议情形时予以借鉴。


尽管如此,在面对申请延误时,当事人应当谨慎行事,切勿理所当然地认为在进行谈判时可以推迟寻求某项禁令。每个案件都要基于相应的事实情况进行评估,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申请禁令,仍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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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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