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15日,香港特区政府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发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Outcome Related Fee Structures for Arbitration)》报告,建议修改香港法律,撤销禁止律师在香港及香港以外地方进行的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相关规定。

在该报告发布前,法改会辖下的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联合主席、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清明律师(Kathryn Sanger)以及史密夫斐尔法律专业支持顾问 Briana Young 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一份咨询文件。小组委员会就新加坡、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中国内地和美国等多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制度和经验进行调研,并汇同公众对咨询文件的反馈,形成该报告。
报告建议,律师可与当事人订立3种协议,分别是按条件收费协议(CFAs)、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s),以及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Hybrid DBAs)。根据建议,若采用按条件收费协议,订定成功收费应参照基准讼费,成功收费上限为讼费的100%。另外两种协议则建议,当事人若取得“财务利益”,则须支付律师与当事人所议定的费用,上限为“财务利益”的50%。
张清明律师表示:
香港要维持其主要仲裁枢纽的地位,乃至提高竞争力,就有必要进行改革,提供与竞争对手相同的服务。而其中重要的一环,便是在仲裁工作的法律收费和该项收费结构安排上,能够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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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hryn Sanger 张清明 Hong Kong Kathryn.Sanger@hsf.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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