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香港地区的《竞争条例》(第619章)(以下简称"《条例》")踏入全面生效的第七年,香港竞争事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竞委会”)执法愈加频密及严厉,且执法行动涉及多个行业领域,覆盖维修工程、旅游服务、网上平台等。继今年年初竞委会与香港警务处就屯门工厦维修工程采取联合行动后,竞委会在6月16日将空调工程合谋案件提交至竞争事务审裁处,对2家公司及3名相关人员展开法律程序。
本案背景
根据竞委会公布的案情,安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乐”)及其子公司安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和信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兴”)及其子公司信兴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是互为竞争对手的空调工程供应商。2015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4日期间,安乐及信兴各自的子公司在香港地区提供空调工程服务时参与了合谋定价、分割市场及串通投标等违反《条例》的行为。安乐2名高级工程师与信兴1名高级经理以邮件及电话讯息等渠道进行频繁沟通并就违法行为达成协议,包括互相分享敏感商业资料。
本案值得关注的要点
影响民生的合谋行为为竞委会的执法重点
本案涉及的空调工程服务是现代生活的必需品,相关合谋行为减少了住户及写字楼工作人员的选择,还会增加需承担的空调工程费用。该等合谋行为对民生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尤其考虑到涉案公司是这一市场上的主要经营者。此类案件一向为竞委会的执法重点。
涉及违反《条例》的法律责任需由相关“集团”承担
根据《条例》,涉及违法行为的企业可被审裁处判处最高金额达企业香港年度营业额10%的罚款,并且根据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罚款基数最高可为长达3年的营业额。而《条例》对“企业”的定义是基于“业务实体”(undertaking)或“单一经济体”(single economic entity),这一概念类似于“集团”的范围,而罚款金额的计算亦以这一概念为基础。
另外,各涉案实体的母公司,不论有否直接参与垄断行为,一般都应各自承担相关连带法律责任。从本案可看到安乐和信兴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反竞争行为,但它们与涉案的两家子公司分别构成同一业务实体,因此须承担“母公司责任”(parental liability)。
最近香港地区的上诉庭在竞委会处罚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及其他 [1] 一案中的裁决亦确认了除了直接参与反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外,竞委会在起诉时亦可向同一业务实体的其他公司或人士追究全额罚款。
直接参与违反《条例》行为的雇员有可能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答辩人还包括2名高级工程师及1名高级经理,竞委会认为他们在涉案期间与对方频繁且持续地进行了合谋沟通,直接参与了违法行为。
本案表明,参与违法行为的雇员可能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根据《条例》,涉及违法行为的自然人可能需支付罚款,或限制其在长达5年的时间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企业应该如何应对
积极制定及落实合规手册,并定期审视及适时更新合规手册,以确保它能符合相关法规。
订立完善的审查制度,以确保集团的所有成员(包括母公司、子公司及新收购的业务)遵守《条例》,并适时审查任何可能违反《条例》的情况。
为员工提供定期培训,以确保他们理解及遵守《条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要求员工定期签署合规声明。
注释
[1] [2022] HKCA 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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