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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趋势 | 香港特区法院驳回基于法律观点错误的工程仲裁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

环球趋势 | 香港特区法院驳回基于法律观点错误的工程仲裁裁决的上诉许可申请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4-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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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香港特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驳回了一起基于法律观点错误的工程仲裁裁决上诉许可申请,理由是仲裁庭就相关问题的裁决并非“明显错误”或“存在重大疑问”[1]



案件背景


香港法下可对仲裁裁决上诉的法定例外情形  – 法律观点错误


在香港,一般情形下仲裁是一裁终局的,不能对仲裁裁决提出上诉,而且法律观点的认定错误也不构成撤销或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有效理由。唯一例外的情形,是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香港仲裁条例》(第609章)附表2第5-7条,从而“选择”保留对法律观点错误提出上诉的机会。这一选择常见于香港的工程合同,并且默认适用于2017年6月1日以前约定“本地仲裁”的仲裁协议。


然而,除非对方同意,已保留上诉机会的当事人在上诉前仍必须先取得原讼庭的上诉许可,因此实践中上诉权是不保证的。如原讼庭已经拒绝给予上诉许可,则仅在有关问题具有“广泛重要性”或“其他特殊原因”时,法院才会对该拒绝上诉许可的决定进行复核。


在本案中,工程合同的业主就仲裁裁决涉及的7个法律问题申请上诉许可。


给予就法律观点错误上诉的许可的标准


在给予上诉许可前,原讼法庭需确认存在以下情况:

(1)有关问题的决定会对一方或多方的权利造成重大影响;

(2)有关问题是仲裁庭被要求决定的问题;及

(3)根据裁决的事实认定,仲裁庭对有关问题的决定明显错误,或该问题具有广泛重要性且仲裁庭的决定至少存在重大疑问。


在适用上述第三项标准时,法院会按问题是否具有广泛重要性作出区分:“一次性合同”情形(即问题仅影响合同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且不涉及普遍利益)一般适用较高的“明显错误”标准;“标准条款”情形(即统一该等条款的解释将有指导意义)一般适用较低的“存在重大疑问”标准)[2]



原讼法庭分析


法官借鉴判例法中的关键原则后驳回了上诉许可的申请,强调:


  • 就法律问题准予上诉许可需要满足高标准(无论适用的是“明显错误”还是“重大疑问”标准)。


  • 请人必须能快速、轻易地向法院说明仲裁裁决不可能是正确的,或者其正确性存在重大疑问,而无需经过细致的论证


  • 由于原讼庭默认不会开庭审理上诉许可的申请,因此原讼庭的许可决定基本上必须仅基于裁决表面上显而易见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向法院提交的有限文件和陈述


  • 在决定申请时,法院应按合理及商业化的原则宽泛地解读裁决,并适当地理解裁决的自身背景,特别双方在仲裁审理时是如何辩论有关问题的


  • 考虑上述原则后,结果是一般仅在特殊情况下才许可就法律问题上诉


在本案中,法官认为在仲裁中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并不存在重大争议,相关法律问题的认定取决于合同条款基于仲裁中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下的应用。本案属于“一次性合同”的情形,法官认为应当适用“明显错误”的标准,而仲裁员对相关问题的裁决并非“明显错误”(或即便适用较低标准,裁决也不“存在重大疑问”),因此驳回上诉许可申请。



评论


香港高院原讼庭的上述决定,再次提醒选择保留上诉机会的合同当事方,上诉权是不保证的。欲取得上诉许可的当事人应争取在最早的机会充分而简洁地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及论据,以提高成功可能性。


另一方面,法律问题上诉许可的高门槛与申请撤裁或不予执行裁决的低门槛构成鲜明对比。这种差异有其清晰的政策原因。不服裁决的当事人有权以缺乏正当程序或管辖权为由对裁决提出异议而无须满足任何胜算上的最低立案标准,是维护仲裁程序公正性的基本保障,其保障程序免于被滥用的背后逻辑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如果申请失败或被认定为无理申请,申请方将需要承担被申请方以最高标准计算的讼费;二是对于不予撤裁和/或不予拒绝承认和执行的决定的进一步上诉,均必需先取得法院的上诉许可,而审理上诉许可申请的法官通常为驳回此前申请的同一位法官


与此相反,针对法律观点错误的上诉是仲裁裁决终局原则的例外情形,涉及动用法院资源重新审查一些已由根据当事人协议组成的的仲裁庭审议过的法律问题。在此背景下,要求针对法律观点错误的上诉需要先取得法院许可以及批准许可的高门槛,是合理的。


注释

[1] Employer v. Contractor [2023] HKCFI 2911

[2] Chun Wo Construction & Engineering Co Ltd v. Hong Kong Macau (Asia) Engineering Co Ltd [2019] HKCA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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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原作者为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香港团队,原文请见“阅读原文”。如需就相关法律进行咨询,欢迎联系以下律师或您在史密夫斐尔/科伟的惯常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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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密夫斐尔是全球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在亚太地区、欧洲、中东、非洲和北美设有二十多家办公室,深入全球新商业格局的核心。我们拥有约2600位律师,洞悉了解各个市场,纵深众多行业领域,依靠专业知识和本地智慧,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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