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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最新仲裁规则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发布最新仲裁规则 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
2024-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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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港仲”)发布了新的《2024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24港仲规则”),新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起生效。


2024年5月3日,新规则在定于2024年5月5日至8日在香港举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大会(ICCA)2024年年会即将召开之际公布。


新规则赋予了仲裁庭和港仲一系列全新的强有力的权责。其中许多规定致力于通过打击游击战术和其他妨碍快速、低成本解决争议的行为,以保障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新规则还首次明确就涉及多样性、环境影响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考虑作出规定。


新规则在公布之前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咨询,港仲的用户从而有机会对拟修订内容提出意见。新规则的修订受由资深法律人士组成的委员会指导,该委员会由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前成员 Briana Young女士担任主席,并包括两位前任港仲秘书长Mariel Dimsey博士和Sarah Grimmer。 


关于2024 港仲规则的修改要点、详细解读和评述详见下文。除非另有说明,本文提到的条款、附录和段落,均指2024 港仲规则中的相关条款、附录和段落。


修改要点


  • 仲裁庭在新规则下有权将一方当事人拟议变更的新代理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第13.9条)。


  • 新规则赋予港仲一项一般性权力,可以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第13.10条)。


  • 作为港仲上述一般性权力的一部分,在特殊情况下,如果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港仲可以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第13.10条)。


  • 如果仲裁费用预付款未能缴足,港仲有权在仲裁庭未组成之前,中止或终止管理仲裁(第41.4条)。


  • 新规则还赋予港仲一项新的权力,可以确定、审查并调整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附录2与附录3的第5节)。


  • 在指定仲裁员时,港仲必须考虑多样性因素,新规则也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同样做到考虑多样性因素(第9A条)。


  • 在确定仲裁程序时,仲裁庭必须考虑环境影响和信息安全(第13.1条),新规则还明确了仲裁庭关于信息安全保护的权力(第45A条)。


  • 新规则确认了仲裁庭有权确定初步问题,以及分步进行仲裁(第13.6条)。


  • 新规则确认了紧急仲裁员在作出紧急决定之前,有权作出初步或临时命令(又称为“过渡性临时命令”)(附录4第10节)。


  • 新规则对仲裁庭宣布仲裁程序审理终结设定了期限,即提交最后一轮书面意见后的45天(第31.1条)。


修改详情

初步问题、分步仲裁和分阶段仲裁

  • 新规则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确定初步问题、分步进行仲裁、分阶段进行仲裁,并有权确定在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第13.6条)。仲裁庭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决定仲裁程序时,必须与当事人商议


  • 港仲仲裁中,仲裁庭享有上述权力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接受和采用,如今在仲裁规则中就此予以明确,无疑将受到受众的欢迎。


  • 新规则的措辞对原有的初期决定程序进行了补充和强化。根据初期决定程序,仲裁庭有权决定某些前期的法律或事实问题,例如当事人的主张显缺乏法律依据、明显不在仲裁庭管辖权范围内、或即便假定当事人的主张是正确的,也不会导致有利于该方的裁决结果(《2018年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2018 港仲规则”)和2024 港仲规则的第43条)。


仲裁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 本次修订的诸多内容旨在维护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为此,新规则增加或明确了仲裁庭和港仲的在这些方面的权力,同时也增加了针对仲裁庭、港仲和当事人的新的义务或责任。


  • 港仲的一般性权力。新规则赋予港仲一项新的“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或公正性”的一般性权力(第13.10条)。这项权力必须在与当事人及仲裁庭商议之后行使。


  • 仲裁员的指定和撤销指定。关于仲裁员的指定和撤销指定,新规则明确包括了对效率和公正性的考虑(在下文题为“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的单独一节中讨论)。


  • 法律代理人的变更。如果一方当事人在仲裁庭组成后拟议变更或增加其法律代理人,应立即通知所有其他各方、仲裁庭和港仲(第13.8条)。这是对原来规定的收紧,原仲裁规则只要求在变更或增加法律代理人时发出通知。如果拟议的法律代理人变更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新规则规定仲裁庭有权(在与当事人商议后)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避免利益冲突,包括将一方拟议的新代理人排除在仲裁程序之外(第13.9条)。总体而言,此项仲裁规则修订为仲裁庭提供了重要的新工具,对抗当事人通过策略性变更法律代理人、制造利益冲突以致使仲裁程序偏离正轨的目的。


  • 信息安全。在采用适当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时,新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庭应当考虑信息安全(第13.1条)。仲裁庭可以作出指令,以保护在仲裁程序中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任何信息的安全(第45A.2条),还可以与当事人商议后,就违反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指令的信息安全措施的行为,作出指令、决定或裁决(第45A.3条)。这些规定反映了信息技术在仲裁程序中广泛的使用,包括电子案卷、云存储和云服务,以及线上庭审平台。


  • 未缴足预付款。如果各方当事人未缴足仲裁费用的预付款,新规则规定,在仲裁庭未组成时,港仲可中止或终止管理仲裁(第41.4(a)条)。在仲裁庭组成后,则和2018 港仲规则一致:仲裁庭可指令中止或终止仲裁,或在仲裁庭认为恰当的基础上,就该请求或反请求继续仲裁(第41.4(b)条)。


  • 简易程序。新规则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时,仲裁庭应仅依据书面意见和文件裁决争议(第42.2(e)条)。新规则规定,简易程序下6个月的裁决作出期限 ,港仲可以在“适当情况”下加以延长。这一标准低于此前2018 港仲规则中的“特殊情况”(第42.2(f)条)。此外,新规则规定,港仲现在可以经仲裁庭的请求,决定不再适用简易程序,而非局限于应一方当事人的请求(第42.3条)。


  • 审理终结。仲裁庭应在下列时间宣布整个仲裁程序或某个阶段的审理终结:(i) 当事人已有合理机会陈述案情和主张(与此前2018 港仲规则相同);且(ii)不晚于最后提交的实质性口头或书面意见后的45天(不包括就费用问题提交的意见)(第31.1条)。由于使用了新的表述,审理终结之日得以更早确定,这也将促使仲裁庭更快地作出裁决,尽管默认的裁决作出期限仍为审理终结之日后的三个月(第31.2条)。


仲裁员的人数和指定

  • 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建议。新规则明确要求,当事人在仲裁通知和对仲裁通知的答复中提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建议时,应当附上理由(第4.3(g)条和第5.1(e)条)。这一修订内容基本上反映了当前的仲裁实践。


  • 确认仲裁员的指定。确认被提名的仲裁员时,港仲应考虑可能影响仲裁效率和公正性的因素(第9.3条)。


  • 撤销仲裁员的指定。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港仲维护仲裁效率和公正性的一般性权力的一部分,如果仲裁员无法或未能履行其职责,港仲有权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第13.10条)。这项新权力是对原有规则下当事人在该等情况下质疑仲裁员程序的补充(2018 港仲规则和2024 港仲规则的第11.6条)。因此,新规则似乎赋予了港仲在特殊情况下主动撤销仲裁员的指定的权力,即使当事人没有对该仲裁员提出任何质疑。但是,港仲在行使这项权力之前,必须与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庭商议。


  • 多个当事人和多份合同情况下的确认和指定。新规则就多个当事人和多份合同的场景下,当事人放弃指定仲裁员,港仲撤销先前对仲裁员的指定以及指定仲裁庭的权力的问题,也做了相应的全新的规定(详见下文)。


仲裁员的收费和开支

  • 审查和确定仲裁庭收费和开支。如果仲裁庭按小时费率收取费用,按照新规则,港仲有权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审查并调整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附录2第5.1节)。如果仲裁庭以争议金额为基础收取费用,按照新规则,港仲经考虑仲裁庭已做的工作以及争议标的复杂性等因素后,对仲裁庭收费和开支金额具有最终决定权(附录3第5节)。这些新的重大权力,将使港仲能够确保仲裁庭费用适当地反映每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且在遇到对仲裁庭费用水平或性质存有疑虑或问题(无论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提出,或以其他方式提出)的少数情况时,港仲可以采取适当的行动。虽然动用新的权力来减少仲裁庭费用的情况将在实践中相当罕见,但这项新增规则代表了一个重要的“安全阀”,有助于维持当事人对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及仲裁公正性的信任。


  • 收费和开支的示范条款。在2024 港仲规则中,示范仲裁条款增加了新的可选措辞,当事人可据此约定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是按小时费率确定,或者以争议金额为基础确定。在缺少相关约定的情况下,默认的规定是:当事人应在被申请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30日内,商定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方式;未能商定的,仲裁庭的收费和开支应按小时费率确定(第10.1条)。因此,修改示范仲裁条款的目的,可能是为了减少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无法就仲裁庭收费方式达成一致而可能造成的额外开支和工作。


多个当事人和多份合同条款

  •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的初步要求。如果一方希望在单个仲裁中提出多份合同下的请求,新规则现在明确,仅有在港仲初步确信多份合同下启动的单个仲裁已根据第29条(第29.1条,并以第19.5条为前提)的要求恰当启动的条件下,仲裁才可以进行。


  • 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 —— 提名和指定仲裁员。如果港仲决定多份合同下启动的单个仲裁已根据第29条的要求恰当启动,当事人应视为已放弃提名仲裁员的权利,港仲应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第29.2条)。这一修订确保了与合并仲裁条款的一致性,在合并仲裁条款中已包含了上述措辞(2018 港仲规则和2024 港仲规则的第28.8条)。


  • 追加新增当事人 —— 提名和指定仲裁员。如在仲裁程序的任何阶段追加新增当事人,港仲可撤销任何对仲裁员的确认或指定,并指定仲裁庭,指定时可考虑或不考虑任何一方当事人的提名(第27.13条)。按照旧规则,港仲只有在仲裁庭组成前追加新增当事人的情况下才有此权力。


紧急仲裁员的权力

  • 过渡性临时命令。新规则明确,紧急仲裁员在作出紧急决定之前,有作出其认为有必要的任何“初步或临时命令”的权力(附录4第10节)。这一澄清确认了紧急仲裁员在作出“主要的”紧急决定之前,有权力授予紧急临时救济。


  • 案卷移交仲裁庭后的紧急决定。新规则作出了下述澄清:即使在有关期限内案卷已移交主要仲裁庭,紧急仲裁员仍可以继续推进紧急仲裁程序,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即自港仲向紧急仲裁员移交案卷之日起14日内)做出紧急决定(附录4第12节和第13节)。一旦仲裁庭组成,紧急仲裁员即无权继续行事(附录4第14节),这项规定维持不变。


多样性、包容性和环境

  • 多样性和包容性。新规则鼓励各方当事人和仲裁员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并且港仲有义务在指定仲裁员时考虑这些因素(第9A条)。在2024 港仲规则发布的新闻稿中, 港仲指出,这项规定与其自2016年以来其作为ERA仲裁平等代表权行动宣言的订约方之一,致力于改善仲裁员任命多样性的承诺是一致的。港仲加入了一个日益增长的机构群体之列,这些机构在仲裁员任命规则或指引中均包含了与多样性相关的措辞(此前在本文中讨论过)。其他实例包括:国际商会(《国际商会关于仲裁员的建议致各国家委员会和团体的说明》第40段);比利时仲裁和调解中心(CEPANI)(CEPANI规则第15条);以及苏格兰仲裁中心(SAC)(SAC规则第8.1条)。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也就在即将发布的第7版SIAC规则中加入这些措辞的提议进行了咨询(咨询稿第19.5条)。


  • 环境影响。新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庭在作出进行仲裁的指令时应考虑环境影响(第13.1条),并在决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是否以及如何分担费用时考虑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第34.4条)。随着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日益渗透到商业环境中,这些规定回应了当事人希望仲裁机构和仲裁庭积极考虑这些因素的期望。如果想了解仲裁中ESG环境的其他背景,请参见史密夫斐尔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官欧智乐(Justin D'Agostino)在2023年9月爱丁堡国际仲裁节的主题演讲。


费用

  • 与分担费用有关的因素。新规则有一份非详尽清单,罗列了仲裁庭在行使其自由裁量权决定费用分摊时必须考虑的相关因素(第34.4条)。除了任何第三方资助安排(这是2018 港仲规则中的一项独立因素),2024 港仲规则还增加了下列几项:当事人的相对成功结果;争议规模和复杂程度;各方的行为;任何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从2022年12月16日起上述仲裁安排在香港已合法化,此前在本文中讨论过);以及(上述提及的)任何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 紧急仲裁费用。按照新规则,紧急仲裁程序的合理费用已明确列入“仲裁费用”的定义,该费用由仲裁庭确定并决定如何由当事人分担(第34.1(e)条)。这项规定是对原有规定的澄清,因为附录4中关于紧急仲裁的详细条款,已经明确了仲裁庭具有这项权力(2018 港仲规则附录4第15节和2024 港仲规则附录4第16节)。


适用范围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2024 港仲规则全面适用于自2024年6月1日开始进行的所有相关仲裁。相关仲裁是指以下仲裁协议下启动的仲裁:(i)规定适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机构仲裁规则》的仲裁协议;或(ii)规定“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或有含义相似的表述的仲裁协议。


  • 对于在特定日期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新规则不存在排除适用某些特定条款的“保留语言”。


  • 虽然2018 港仲规则普遍适用于自2018年11月1日起启动的仲裁,但它包含了一些具有潜在重大影响的例外规定(2018 港仲规则的第1.4条及第1.5条)。首先,对于在2018年11月1日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初期决定机制以及部分紧急仲裁机制(有关在提交仲裁通知之前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的能力)的规定不适用。其次,对于在2013年11月1日(即旧版规则生效日)之前签订的仲裁协议,紧急仲裁、合并仲裁和多份合同下启动单个仲裁的规定不适用。


  • 设置这些例外规定的考量是,当事人可能在上述条款引入之前已经选择由港仲仲裁。这些条款对各方的各种权利和利益有潜在的重大影响,包括在某些情况下对当事人提名仲裁员的权利。因此,默认的立场是,如果仲裁协议系在上述条款生效前签订的,则上述条款不适用。


  • 而目前,上述相关条款已经生效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得到了认可和理解,并被港仲仲裁的用户广泛接受和欢迎。在这一背景下,并且可能考虑到港仲涉及上述例外规定的案件的数据,港仲似乎认为删除这些例外规定并简化2024 港仲规则下的立场是恰当的。


评论


港仲在发起公众咨询时表示,2018 港仲规则自五年多前生效以来一直运行良好。因此,2024 港仲规则并不是一次全面的“改革”,2018 港仲规则的整体结构和方法仍保持不变。


但与此同时,2024 港仲规则也代表了一次重大更新,可以说超越了对原有条款的简单微调。修订主要分为三大类:


  1. 引入重大新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例如,仲裁庭为避免利益冲突而“否决”拟议的法律代理人变更的权力;港仲在特殊情况下撤销对无法履行其职责的仲裁员的指定的权力;对多样性、环境影响和信息安全等考虑因素的引入;以及港仲审查和调整仲裁庭收费和开支的权力。这些都是创新的条款,它们真正实现了“突破”,目的在于响应仲裁界对于诸如效率和成本效益、游击战术的日益广泛的使用、多样性、环境影响和技术使用等议题的重大关切。因此,这些新规对于维护仲裁——作为一项在快速变化的全球环境中仍能适应需求的争议解决制度——的信心和公正性至关重要。


  2. 扩展、补充或更新现有权力和义务的规定。实例包括:港仲有权在费用的预付款未能缴足的情况下,于仲裁庭组庭之前中止或终止仲裁(这是对旧规则的扩展,旧规则是:只有仲裁庭组庭后有此权力);就仲裁庭审理终结提供更明确的最后期限(这是对2018 港仲规则的扩展,旧规则的规定如前所述较为笼统);以及就仲裁庭在决定费用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提供非详尽清单(增强了仲裁庭在费用方面原有的自由裁量权)。这些规定代表了港仲完善和改进原有规定的重要努力,目的是维护港仲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并进一步改进港仲仲裁程序。


  3. 将原有权力、义务和惯例落实到明文规定或加以确认。这些规定包括:确认仲裁庭有权决定初步问题,并分步进行仲裁;明确紧急仲裁员可以在作出紧急决定之前作出过渡性临时命令;仲裁庭有权就信息安全作出指令;以及要求当事人在提出关于仲裁员人数的建议时需要附上理由。这些规定可以说并未创造额外的权力或义务,可以视为“为避免疑问”而作出的有益的澄清。它们有助于使仲裁规则更加用户友好和易于理解,并减少就仲裁庭对特定问题是否具有权力及其权力范围的争议。


总的来说,这些变化代表了一系列重要且受欢迎的改进。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关键的修订赋予了仲裁庭和港仲以新的权力和义务,或者使之更加明确。至于上述以及其他新规则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以及用户对新规则的反应,无疑将受到港仲和更广泛的香港仲裁界的密切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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