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规定执行之后
单位结算应注意哪些问题?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引导用人单位及个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社保权益,市人社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自9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人单位及个人参保人员应于每月18日前足额缴纳社保费。如果您对于新规定仍有盲点,就快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问题1: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办理人员变动,补缴?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6日至8日(也叫结算期,26日开始算下月,遇节假日不顺延)办理人员新增,减少,补缴业务。用人单位应先到劳动局办理录用、退工手续。单位当月已结算或9日后(含)不再受理人员增减补缴业务。
问题2:单位办理退休最晚每月什么时间截止?
社保支付科办理退休、清退个人账户截止到每月3日上午,遇节假日提前,请咨询支付科。
问题3:用人单位应如何结算?
网上申报单位在确认当月增减补缴业务已全部完成,可申报有变动结算(全部在柜台操作点无变动结算),非网上申报单位到柜台打印缴费通知单。单位打印缴费通知单应及时核对缴费人数和缴费金额,核对缴费方式,核对无误并准备款项。单位当月结算后不能再操作人员增减补缴业务。对于新单位来说,打印缴费单可以防止因缴费方式不对造成误解,在1月份和4月份扣大额救助和基数自动调整以提醒单位多存钱。
问题4:除一月份外单位是否可以不申报结算?
对于没有主动申报结算的单位,社保会在9-12日生成其缴费通知单,每月会有少数单位无法生成。也就是说缴费方式是扣款单位不主动申报,社保也会扣款,但有可能因为特殊原因无法扣款,由于单位电话或时间原因可能无法及时通知单位。为避免出现问题,15日单位没划走钱,请在次日(工作日)电话联系社保征缴科。
问题5:用人单位与参保个人的缴费方式有哪些,具体要求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参保个人可采用的缴费方式主要包括:委托扣款、临柜缴费,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委托扣款方式缴费的,用人单位应在申报后提请分中心复核上传扣款数据,截止时限为当月18日16:30;
(2)采用现金临柜缴费的,用人单位应于当月18日16:00前持《天津市社会保险综合业务处理单》与现金,至服务银行任一网点办理临柜缴费;
问题6:我已打印缴费单,什么时候扣款?
新规定扣款时间是26日至18日16:30(18日为节假日提前),月末不想提前扣款的单位,请不要在月末前打缴费单或在网上结算。扣款不成功,一般3个工作日后才能继续划款。用人单位应于每月8日前申报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在当月18日前足额缴纳。
15日前单位银行余额不够的单位,请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社保。(如单位17日才能有钱,15日前没通知社保,16日社保划款银行退回,17日到18日可能无法再扣)。
扣款单位因银行问题改临柜缴费的请提前3个工作日联系社保。
主动申报或打印缴费单后,单位可在26日-10日(节假日除外)联系社保单独划款。
问题7:单位当月缴款不成功可否补救?
用人单位在自然月的26日(工作日)至月末,申报补缴自然月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申报补缴以前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日缴费到账,社保当月记账,不计入欠缴记录。
举例说明:9月20日单位发现扣款不成功,9月27代公章到社保恢复补缴,如果9月30日工休,单位9月28日缴费成功,9月29日社保记账,则不收滞纳金,计入欠缴。9月29日(如29日为月末最后一个工作日)才缴费,不收滞纳金,计入欠缴记录。
问题8:用人单位应在什么时间申报年度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1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核定职工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
问题9:不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会怎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小结:
新规定要点:
1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上月职工缴费基数的110%核定缴费基数并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
2用人单位在自然月的26日(工作日)至月末,申报补缴自然月当月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加收滞纳金;申报补缴以前月份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单位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一日缴费到账,社保当月记账,不计入欠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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