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工商局将着重检查未注册商标及申请被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禁用条款的商标,请大家知悉!
因违法《商标法》第十条而驳回的商标大家注意了不要再继续使用,知识产权局正在商标数据库里调取违反第十条而驳回的商标排查清单,消除社会不良影响,净化市场竞争环境!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各省地区都会进行排查,该工作为今年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知识产权局成立的第一把火,也是今年的主要工作之一。
以下为《商标法》第十条具体内容: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具体通知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