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涉税专业服务监管规定80问
(一)
一、背景意义
1.《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贯彻2015年中办、国办印发的《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关于“规范和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作用”的要求和2016年国务院进一步提出的“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规范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办法》,全面开放涉税专业服务市场,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2.《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和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办法》,并依据《办法》制定相关配套文件。
3.税务机关为什么要对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4.目前《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及其配套文件有哪些?
答:《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包括:《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采集涉税专业服务基本信息和业务信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
二、监管基本内容
5.什么是涉税专业服务?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哪些?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7.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范围是什么?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涉税专业服务进行监管”。
8.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答: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二条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监管的内容是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主体监管,税务机关对其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执业行为进行处理。
9.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哪些涉税业务?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下列涉税业务:(一)纳税申报代理;(二)一般税务咨询;(三)专业税务顾问;(四)税收策划;(五)涉税鉴证;(六)纳税情况审查;(七)其他税务事项代理;(八)其他涉税服务。前款第三项至第六项涉税业务,应当由具有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质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相关文书应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项“纳税申报代理”和第七项“其他税务事项代理”涵盖《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列举的所有办税事项,这些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的税务事项均可由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向所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放。
10.从事涉税专业服务需要具备哪些专业知识和技能?
答:(一)熟悉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规则和准则;(二)有丰富的税务专业知识,独立开展涉税专业服务工作;(三)运用财会、税收专业理论与方法,较好完成涉税业务;(四)独立解决涉税业务中的问题。
11.为什么专业税务顾问等四项涉税业务仅向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答: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和纳税情况审查四项涉税业务,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直接影响纳税人合法权益,从事该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须具备与其服务要求相适应的较高专业水平和技能。因此《涉税专业监管办法(试行)》规定这四项业务仅向具备专业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开放。
12.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哪些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
答: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委托行业协会发布的各类涉税专业服务业务规范(准则、规则)。
13.为什么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文书需要双方留存备查?
答: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为委托人出具的各类报告和文书由双方留存备查,可以清晰划分委托人和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责任,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构建事中留痕监管制度体系的重要手段。
14.如何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
答:“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报送的”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业务时,应当报送的各类报告和文书。
三、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
15.为什么税务机关要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答:依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将“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调整为“具有行政登记性质的事项”,税务机关应当对税务师事务所实施行政登记管理。
16.为什么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不需要到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
答: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已经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税务机关再对其实施行政登记就是双重登记管理了,因此按照公平、简政的原则,税务机关对其视同行政登记,不需要单独办理。
17.为什么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答:依据国务院第91次常务会议决定的解释,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客观事实或者从事特定行为进行书面记载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些事项一般具有强制性,相对人不登记就不能享有合法权益或者从事特定行为。”因此,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18.关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涉税专业服务的专业性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前提,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必须具备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能力,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和律师都是通过国家统一考试获取的职业资格,具有税务专业知识,因此《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体现了专业性和人合性,既可以保证涉税专业服务的质量,又能满足税务师事务所多元化发展需要,符合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
19.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第五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二)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三)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四)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20.法人是否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条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办理流程?
答:《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流程:(一)提交 行政相对人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二)受理 注税中心对行政相对人提交的《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受理。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三)公示 注税中心将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名称、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职业资格人员等有关信息在天津市国税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四)发证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和公示期内有异议、但经调查异议不实的,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附件3)。自受理登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五)公告 注税中心将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相关信息报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告。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或者公示期内有异议、经调查确不符合行政登记条件的,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并公告;(六)报送 注税中心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后,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天津市税务师行业协会。出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不予登记通知书》的,将有关材料抄送天津市市场监管委”。
22.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怎么办?
答:《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流程: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行政登记,向天津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提交《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原《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注税中心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行政登记,程序比照行政登记流程中的受理、发证、公告、报送执行”。
23.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需要怎么办?
答:《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终止行政登记流程: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注税中心提交《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形属实的,注税中心予以终止行政登记,收回《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程序比照行政登记流程中的受理、公告、报送执行。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注税中心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24.税务师事务所分所需要办理行政登记吗?
答:《天津市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实施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分所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本流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办理”。
25.税务师事务所不办理行政登记有什么后果?
答:《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规定“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未办理行政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或纳入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税务机关纳入涉税服务失信名录,予以公告并向社会信用平台推送,其所代理的涉税业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