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天气渐凉,供暖季来了,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财政部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公告《关于延续实施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将供热企业有关税收政策延续实施至2027年供暖期结束,那么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公告》明确了对于“三北”地区供热企业的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1、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这里的采暖费收入包括供热企业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过其他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单位代居民缴纳的采暖费,免征增值税的采暖费收入应当单独核算。
2、对向居民供热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供热企业其他厂房及土地应当按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减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