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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做假账,该谁去坐牢?

公司做假账,该谁去坐牢? 创升国际集团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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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财会热点一直围绕着“最严稽查”、“金税四期”警醒企业一定要循规守法。

但是,也总有些人抱着一丝侥幸心理,被利益诱惑,铤而走险。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

相信每一个财会人都很关心这个问题:一旦被查出做假账,企业老板和会计到底谁来承担?赶紧来一起看看吧!


01 “内外账”被查!被罚5.1亿


近日,在某税务局网站上看到公司因内外两套账,被税局稽查罚款的处罚案例:

一、处罚事由:
1、公司账务体系和财务运行模式分“外账”、“内账”两套进行财务核算,内账叫核对账,外账叫税务账。
2、核对账反映了公司真实的资金使用情况、真实盈利及资金状况,税务账是少计了收入、虚增了成本的,所表现出来的是收入更少,成本更高,盈利更少,进而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在外账上少计收入、多列支出以及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合计247,333,015.44元。
4、公司股东袁某某个人2016年至2020年各年向公司借款, 纳税年度终了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未代扣代缴个税。
二、处罚结果如下图所示:

对财务来说,两套账大都是噩梦。
以上这个案例不禁想起之前曝光过的山东某公司存在八套账!
哪八套?
(1)反映企业实践运营状况的账叫做-----办理账。
(2)为了敷衍税务机关的账叫做-----税务账。
(3)为了借款需求的账-------银行账。
(4)为了海关查看的账-------海关账。
(5)为了请求高新资历的账----高新账。
(6)为了敷衍社保查看的账----社保账。
(7)为了敷衍财政拨款查看的账----财政补贴账。
(8)为了敷衍残疾人保证金稽核的账---残保账。
最终结果:
该企业补缴3349万元的增值税,加上0.5倍罚款合计需要补缴近4500万元税款!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以及财政担任人都已接受相关处分。


02 “两套账”,有什么危害?


一、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
(1)账外经营,隐匿收入,构成偷税的风险。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构成私设会计账簿的风险
私设会计账簿的,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涉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风险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会计人可能面临的风险
(1)被罚款
私设会计账簿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20000的罚款;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50000的罚款。
(2)被判刑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影响个人职业规划
五年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一旦涉及刑事处罚,会被终身禁止从业。


03 公司做假账,谁该去坐牢?

一、《会计法》的相关规定
在会计法中,实战君注意到了这么一条:
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予以受理,或者对违法的收支不向单位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或者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收支不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机关报告,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给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其实很有意思,对于打工人来说,一边是行政处罚,一边是房贷车贷,是你的话,会如何进行抉择呢?
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的话,其实是给我们指明了一个能够规避风险的路,总结起来就是三个字:走流程!也就是说,作为财务人员,千万不能私自受理,而是要经过层层签字审批,毕竟业务人员才是直接责任人,最终老板知情并签字了,我们才能开展财务相关的业务。
关于会计法中规定的量刑(第42条),如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三、《刑法》相关规定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而刑法只追究两种人的责任:直接负责人(指使者)以及直接责任人(经办人)。
对于公司法人来说,以下三种情况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1)是违法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2)指使或授意财务总监、会计操作;
(3)明知作假,而未进行制止。
关于《刑法》的量刑,主要涉及的是危害税收征管罪。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通过上述三部法律,我们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
如果财务人员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则不会被判刑。
因此作为财务人员一定要走好流程,并做到业务流程留痕。谨记,只有假业务,没有假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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