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快递服务
等增值税政策公告
新规速递!财政部明确快递服务、网络货运增值税政策,企业财税处理迎来关键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5年正式发布第5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快递服务及网络货运经营中的增值税政策作出权威界定。新规即日起施行,将直接影响相关企业的财税操作。
01|政策一览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
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02|政策要点解读
一、快递服务增值税分类正式明确
税务定性
快递企业提供全流程服务(含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取得的收入,统一按“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注: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不适用此分类。
企业范围全覆盖
政策适用主体包括:
✅ 依法取得快递经营许可的企业
✅ 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
✅ 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如社区驿站、智能柜等)
关键定义明晰化
快递末端服务:特指收寄与投递环节
收寄服务:含下单、验视、包装、封装全流程
分拣服务:快件归类与封发操作
投递服务:按约定地址/收件人交付快件
二、网络货运企业进项税抵扣规则
有网络货运资质的纳税人, 自行采购燃料/能源及支付通行费若符合以下条件, 可抵扣进项税额:
用途限定
仅限用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含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等车辆燃料及路桥通行费)
凭证合规
必须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重要概念厘清
网络货运经营:指以承运人身份签约托运人,委托实际承运完成运输, 非信息中介撮合
实际承运人:直接承担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03|创升国际集团提示您
此次政策从三方面推动行业规范化:
🔹 消除模糊地带:快递服务全链条增值税税目实现全国统一认定
🔹 降本增效:网络货运企业燃料、通行费抵扣路径清晰化,减轻税负
🔹 强化监管:通过资质与备案制度明确适用主体,防范税务风险
关注创升国际集团公众号,获取更多行业洞见与新闻服务资讯!
如果您对本文内容有任何疑问,或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欢迎随时私信咨询我们!我们的团队将竭诚为您解答~ 也别忘了在评论区留下您的想法或问题,每条留言我们都会认真查看。
或许下一篇内容就是为您而写!
💡您的需求,我们时刻关注
🔍您的问题,我们用心解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