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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为持续释放入境消费潜力,4月27日,结合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中国民航局6部门发布《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税务总局修订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出离境退税便利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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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据此配套修订《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简化退税操作,帮助境外旅客更便捷享受离境退税政策。比如,优化信息系统,实现全流程电子办理离境退税,商店办理退税开单时可自动带入购物发票信息,提高开单和核验效率,缩短旅客等待时间。又如,放宽入门条件,在纳税信用较好的A级和B级纳税人可申请成为退税商店的基础上,将新办企业即纳税信用为M级的纳税人也纳入进来,从而满足更多境外游客的退税需要。同时,加快退税商店备案办理流程,对符合条件的商店,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领取退税商店标识以及安装离境退税管理信息系统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同步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将进一步便利相关政策的操作实施,确保六部门印发的《通知》第一时间落地见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同志表示,此次政策的完善和配套服务举措的推行,将提高退税商店备案和办理退税的效率,吸引更多商店加入,进一步提升境外旅客退税体验,吸引更多境外人员来华,扩大入境消费。
News Overview
中央财经大学陈斌开副校长指出:"此次政策的实施可进一步凝聚各部门合力,有利于丰富市场供给,充分释放离境退税政策效应。同时为境外旅客提供多元化的购物选择和更加优质便捷的退税服务,有助于激发境外旅客入境消费活力,有效助力高水平对外开放和经济增长。”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修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境外旅客入境消费,商务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中国民航局6部门联合发布了《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离境退税政策扩大入境消费的通知》(商消费发〔2025〕84号,以下称《通知》),明确了优化离境退税政策和服务的若干举措。为做好政策配套落实工作,我局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第41号公告发布,以下称《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形成了本《公告》。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哪几个方面?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四方面:一是放宽退税商店的备案条件;二是下放退税商店备案层级;三是降低退税物品金额;四是上调现金退税限额。此外,结合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推广等情况,我局对相应表述进行了调整。
退税商店备案条件有什么调整?
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商店,有意愿即可备案成为退税商店。此次修改,放宽了其中关于纳税信用级别的条件,在现行纳税信用级别A级和B级基础上,增加M级,允许新开商店在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成为退税商店。
退税商店备案层级有什么调整?
主要调整是下放了退税商店备案层级,由原来向省级税务局备案,调整为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符合条件的商店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退税物品金额有什么调整?
由原来的500元人民币下调为200元人民币。即,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金额达到200元人民币,且符合其他相关规定的,即可申请办理离境退税。
现金退税限额有什么调整?
将现金退税限额由原来的1万元人民币上调至2万元人民币。即,退税金额未超过2万元人民币的,境外旅客可选择现金退税或银行转账方式退税。需要说明的是,银行转账方式的退税没有限额。
《公告》何时开始施行?
《公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即自2025年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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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天津税务、天津滨海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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