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企业破产机制”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环节的税费征管工作,优化便利破产企业涉税事项办理,更好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聚焦痛点,明晰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企业破产案件逐年增多,破产案件税收征管中面临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公告》对破产税收征管事项进行规范,有利于稳定社会预期,提高执法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进一步便利经营主体退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精准分类
《公告》对税费债权进行了精准分类,明确税款与社保费单独申报,税款滞纳金、利息按普通债权处理,罚款按规定申报,通过分类规范让各类税费债权都有了明确归属。上述负责人解释,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债权类型错综复杂,税费债权性质不清晰往往会成为企业破产涉税费征管工作中的堵点。《公告》的出台,既解决了过往破产程序中税费处理的争议问题,也为企业减负、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的操作路径,为经营主体的有序出清与资源盘活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告》为企业减负与市场资源重组提供了清晰路径。
破解困境
《公告》明确,破产企业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共益债务,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一规定破解了“新生税费执行分歧”的资金困境。当企业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时,未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也不影响后续信用修复与评价、迁移、注销,让困境企业“卸下包袱”再出发。《公告》为破产企业和管理人明确了资产处置、破产企业涉税信息查询、破产程序中发票额度调整和开具发票等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些举措为管理人清查破产企业情况畅通了渠道,为便利资产处置扫清了障碍。当企业宣告破产时,凭法院裁定书就能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打通了经营主体“退出最后一公里”。
深度融合
“《公告》的价值在于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认为,“《公告》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中的具体问题入手,特别是对税费债权性质、新生税费清偿顺位、发票开具等长期存在的制度模糊地带予以明确,让法治刚性转化为便利化的落地措施,既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有序性,也为市场活力释放提供了保障。”值得关注的是,《公告》明确,税务机关依法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中止强制执行措施,既保障了破产财产分配的公平性,又解决了“多头跑”的问题,在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同时,为企业破产程序顺利推进扫清了障碍。施正文表示,“此次税务总局与最高法联合发文,不是简单的政策叠加,而是从保全措施同步解除,到注销流程协同简化,每一项条款都体现了‘一盘棋’思维。这种跨部门协作机制,从制度层面消除了企业退出的‘隐性梗阻’,为市场循环畅通提供了重要支撑。”
核心亮点解读
1.税费债权“分类清晰”:《公告》明确,企业所欠税款、社保费需单独申报;而税款滞纳金、利息则按普通破产债权申报;罚款等按规定处理。这一分类彻底厘清了不同性质税费债权的清偿路径,减少了实务中的争议。
2.新生税费“清偿有路”:明确规定破产程序中,因处置财产产生的税费属于 “破产费用” ,因继续营业产生的税费属于 “共益债务” ,均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这破解了资产处置中“新生税费资金无着落”的困境,保障了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
3.信用修复“轻装上阵”:对于进入重整或和解程序的企业,《公告》给予重要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等,不影响企业后续申请纳税信用修复、信用评价以及办理迁移、注销等事宜。这为困境企业重生扫除了历史包袱。
4.涉税办理“畅通无阻”:
✔信息查询:管理人可凭法律文书查询破产企业涉税信息。
✔发票领用:管理人可代表企业领用、开具发票,并可因资产处置等需要申请调整发票额度。
✔非正常户解除:明确了解除非正常状态的流程,管理人补办申报后即可解除。
✔税务注销:经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凭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可即时办理税务注销,打通市场主体退出的“最后一公里”。
5.执法协同“一盘棋”:《公告》要求,税务机关在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应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这一跨部门协同机制,避免了程序冲突,保障了破产财产处置的公平与效率。
深远影响:助力市场新陈代谢
专家指出,此次两部门联合发文,并非简单政策叠加,而是从解决申报、协作、实操等具体问题入手,将制度规范与实践需求深度融合。它不仅维护了破产程序的法律严肃性和有序性,更通过提供清晰的规则与便利化的措施,显著降低了破产制度运行的成本。
对于陷入困境但仍有价值的企业,新规为其通过重整、和解获得新生提供了更为友好的税收环境;对于确需退出市场的企业,则简化了退出流程。这无疑将促进市场资源的有效重组与盘活,助力实现市场的良性循环与健康发展。
创升观察
《公告》的施行,标志着我国在企业破产涉税事务处理的法治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关键一步。它既有力保障了国家税收债权,也通过清晰的规则与便利化的措施,为陷入困境的企业提供了重生的可能,为健康企业的市场退出铺设了坦途,是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实践。
在此背景下,创升国际集团也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健全的破产机制是市场经济的“稳定器”,而规范的税务管理则是企业生命周期的“压舱石”。此次两部门联合厘清规则,再次印证了税务合规对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唯有主动遵从税法、完善内控,企业才能在面临市场风雨时更有韧性,在寻求转型重生时更有底气,真正做到基业长青,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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