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的针对性,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融资,日前,佛山市顺德区科学技术局发布了《顺德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暂行办法》。广东顺高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顺德高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落实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中小微企业“白名单”工作,将从2020年7月1日起,为已入库企业提供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转贷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业务的受理扶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融资,助力企业发展,积极发挥财政资金扶持作用,努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区设立“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现为加大政策性金融产品的精准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企业,根据《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20〕3 号)、《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 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策性金融产品扶持企业库(以下简称“企业库”)是指专用于“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的企业名录。已入库的企业方可申请“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等政策性金融产品的扶持。
第三条 顺德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负责建立和管理企业库,各镇(街道)、区有关部门等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入库企业并提供相关信息。
第二章 入库标准
第四条 入库企业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依法在佛山市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经营范围相关的行政许可,诚信经营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产销正常、产品服务有市场、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的企业。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性组织也可入库。顺德区外企业同时使用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的占款额不超过市级财政资金配套数额。
第五条 入库企业必须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除符合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
(二)纳入我区已股改企业名单的企业;
(三)纳入佛山市“专精特新”企业名单的企业;
(四)“小升规”重点培育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五)已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企业;
(六)拥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商标、版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并运用自主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企业;
(七)在上一年度内货物贸易出口额为300 万美元(含)至6500 万美元(含)的外贸企业;
(八)入驻村改项目的中小企业;
(九)各镇(街道)、区属有关部门重点推荐的企业;
第六条 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控产品生产企业以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的企业在满足第四条所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也可入库,但在疫情防控期结束后需从库内剔除。
第三章 信息填报与登记入库
第七条入库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申报与政府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如下:
(一)企业自主申报:
1.企业自行向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申请入库,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
2.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根据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对企业资料进行初审;
3.通过初审的,由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将企业资料报送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纳入企业库。
(二)政府部门推荐:由各镇(街道)、区属各有关部门对照本办法制定推荐名单,加盖单位公章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汇总后,纳入企业库。
第八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企业库中剔除: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企业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经营过程中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
第九条 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对入库企业信息进行动态更新。
(一)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应审核入库企业的相关资质,当已入库企业发生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有关的重大变化时,或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报告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对企业资格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剔除出库。
(二)对于各镇(街道)、区属相关部门推荐的企业,当已入库企业发生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有关的重大变化时,或存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行为时,企业的推荐部门应在5 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
(三)企业库管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由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每季度将入库企业名单在顺德政务网公示7 个工作日,并征求各镇(街道)、区属各有关部门意见。对企业名单有异议的,由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联合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处理。
(四)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每月通过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核查入库企业信用信息,经核查发现有重大失信行为的入库企业将剔除出库。
第十条 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应按照政策性金融产品相关管理办法及委托协议规定履行管理人职责。当入库企业对区政策性金融产品提出申请时,管理人应按照《顺德区支持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顺府办发〔2020〕3号)、《顺德区企业信贷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顺经发〔2017〕245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对企业进行审核,对符合文件规定的入库企业进行扶持。
第十一条 企业须承诺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对通过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政策性金融产品管理人负责追回资金,并取消该企业申报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区级财政扶持资金项目资格两年,并将企业失信信息纳入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科学技术局(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 年7 月1 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