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率先在全省制定出台《销售环节自动售货机食品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通过创新许可模式、规范许可事项、加强有效监管等,做到既有利于支持新经济业态发展,又可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
在创新许可模式方面
《暂行规定》明确,已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在同一个县辖区内,新增设自动售货机销售预包装食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备案即可,无须再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规范许可事项方面
一是规范责任义务。《暂行规定》明确,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承担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要建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并对所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负责。同时,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依法按照职责加强对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二是规范申办程序。《暂行规定》明确,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动售货机拟放置地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备案。
三是规范备案内容。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名称、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经营者为身份证号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相关信息;拟放置自动售货机的机器编号、放置点具体位置、拟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种类(名称);自动售货机迁移、取消等信息。
在加强有效监管方面
《暂行规定》明确,自动售货机必须符合保证食品安全相关的国家标准,并符合相关要求:
一是放置场所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售货设备应定期消毒,防蝇防鼠防虫设施完善;
二是自动售货机不得销售散装食品及容易腐败变质的食品。其他对贮藏条件有特别要求或不宜在自动售货机内销售的食品,不得采用自动售货方式销售;
三是自动售货机食品样品展示区和销售存货区应采用物理分离;
四是自动售货机食品经营者应在其放置的自动售货机上明示经营者名称、住所(经营场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12331投诉热线,以利于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维权。
同时,《暂行规定》还明确,自动售货机放置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监管的要求,督促经营者增强主体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定期清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和销毁变质、过期食品等措施,特别是有申诉举报自动售货机销售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问题食品的,应立即开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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