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筹架构
股权关系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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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识红筹架构
二、股权控制模式和红筹架构的区别
三、股权架构中的关系链条
四、股权关系的核心作用和案例分析
五、红筹架构利润的转移方式
六、如何搭建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市场上对特定上市模式的一种通俗说法。它主要是指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一家控股公司,将国内的资产和业务权益转移到这家境外公司,从而实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商业规划。这种模式之所以备受欢迎,是因为它能使企业绕开国内部分行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更广阔的资本市场和税收优惠。
红筹架构的突出特点是其资本市场的开放性和运作的灵活性。它不仅为中国大陆企业搭建了一条通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桥梁,还能让这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吸引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此外,红筹架构通常可以帮助企业享受设立地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资本密集型的互联网和科技行业来说尤为重要,毕竟这些行业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
1. 股权关系的核心作用
风险隔离:运用多层控股模式,将境内外资产风险有效切割开来(就像开曼公司破产,不会直接对境内WFOE产生影响)。
资本运作灵活:BVI公司可独立进行股权转让操作(例如在投资人退出之时),不会干扰开曼上市主体的股权稳定性。
合规性适配: 允许类行业:WFOE直接持有境内实体股权,与外资准入规定相契合;
限制类行业:借助VIE协议绕过股权限制,同时WFOE通过“技术服务”“品牌授权”等协议实现利润转移。
2. 案例:某互联网企业红筹股权架构
开曼公司:由创始人BVI公司(持股40%)、美元基金BVI公司(持股35%)、ESOP平台(持股25%)共同控股。
香港公司:由开曼公司100%持股。
WFOE公司:由香港公司100%持股,通过VIE协议掌控境内持有ICP牌照的运营公司(创始人个人持股100%)。
关键逻辑:境外股权与境内VIE协议搭建起“法律股权 + 实际控制”的双重架构,满足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境内合规规定。
总结:股权关系的核心逻辑
红筹架构的股权设计以“境外上市主体为顶层、多层离岸公司为纽带、境内WFOE为控制核心”,通过股权嵌套和协议控制,实现资本跨境流动、税收优化以及合规上市的目标。实际架构会根据行业政策(如是否涉及VIE)、股东结构、融资需求等对细节作出调整,但层级控制逻辑基本一致。
红筹架构的利润转移方式,主要取决于该架构下不同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以及股权关系。
1、股权控制模式下的利润转移
在股权控制模式当中,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控股公司(如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境内运营实体(WFOE)的股权。
利润转移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股息分配:作为运营实体的WFOE,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上层的控股公司,最终流入境外上市主体。
· 服务费用:WFOE为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借此把利润转移到境外。
· 特许权使用费:WFOE向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从而达成利润的转移。
2、协议控制模式(VIE架构)下的利润转移
在VIE架构里,境外上市主体并不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OPCO)的股权,而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来实施控制并转移利润。
例如:
· 独家顾问服务协议:OPCO与WFOE签订独家顾问服务协议,WFOE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进而实现利润转移。
· 股权质押协议:OPCO的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以此实现对OPCO利润的间接控制。
·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WFOE通过掌控OPCO的资产运营,间接获取OPCO的经营利润。
在此,小通老师要特别提醒各位,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对资金出入境的监管。境内居民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方可办理包括利润相关的后续业务。
搭建红筹架构堪称一个极为错综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才能大功告成,时间跨度大致在一个月至几个月之间。这一过程包含了诸多环节,例如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注册公司、办理外汇登记以及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常常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务和财务人员来精心操办。
对于初创企业以及完成一轮或多轮融资后打算“外翻”的企业来说,搭建红筹架构的步骤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面是小信总结的这两种情形下的搭建步骤:
对于初创企业:
第一步:在中国内地注册一家公司,通常将其作为运营公司(OPCO);
第二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立持股公司,作为境外融资主体的持股方,同时在运营公司所在地办理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第三步:借助这家BVI公司设立境外融资主体,并进一步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立子公司以及外商独资企业(WFOE),同时完成外汇登记;
第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WFOE可以采用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来掌控OPCO,或者设立子公司。
对于已经完成融资的企业:
第一步:和初创企业类似,创始人在BVI设立持股公司,并开展37号文登记;
第二步:涉及境内投资者的外翻,可能会采用直接投资(ODI)、权证模式或者通过境外关联方代持等方式;
第三步:按照外翻方案对境外融资主体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同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立相应的公司和WFOE;
第四步:WFOE同样可能运用VIE架构控制OPCO,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在此期间,需要留意避免触发关联并购,并且清理原有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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