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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曼、香港、BVI公司在红筹架构中的股权关系,境外控制链+对境内实体的掌控!

开曼、香港、BVI公司在红筹架构中的股权关系,境外控制链+对境内实体的掌控! 海外商务通
2025-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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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筹架构

股权关系分解

哈喽,大家好,我是您的老朋友小通老师~很高兴又和大家见面啦~

红筹架构下各公司的持股关系通常围绕“境外控制链 + 对境内实体的掌控”这一主线,构建起层次分明、等级有序的持股嵌套体系。

接下来,小通老师(微信号:HKJINXIN07)以常见的“开曼—BVI—香港—WFOE—VIE”结构为例,沿着股权路径进行详细阐述。

这篇文章您一定要认真看完!相信可以为您带来意想不到的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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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认识红筹架构

二、股权控制模式和红筹架构的区别

三、股权架构中的关系链条

四、股权关系的核心作用和案例分析

五、红筹架构利润的转移方式

六、如何搭建红筹架构



一、认识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市场上对特定上市模式的一种通俗说法。它主要是指中国企业在海外设立一家控股公司,将国内的资产和业务权益转移到这家境外公司,从而实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的商业规划。这种模式之所以备受欢迎,是因为它能使企业绕开国内部分行业对外资准入的限制,同时还能为企业带来更广阔的资本市场和税收优惠。



红筹架构的突出特点是其资本市场的开放性和运作的灵活性。它不仅为中国大陆企业搭建了一条通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桥梁,还能让这些企业通过境外上市吸引全球投资者的关注和资金。此外,红筹架构通常可以帮助企业享受设立地提供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资本密集型的互联网和科技行业来说尤为重要,毕竟这些行业的发展往往需要大量资金的支持。


二、股权控制模式和红筹架构的区别

根据境外实体对境内资产、业务等采取的不同控制手段,红筹架构可分为“股权控制”模式和“协议控制”模式(即大家熟知的VIE架构)。这两种模式在搭建与运作方式上存在差异。为了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这两种架构,小通老师在此简要介绍一下它们的搭建原理。 

① 股权控制模式 
企业会在海外离岸金融中心,如开曼群岛,成立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将其作为境外上市的主体。该公司通过直接投资,或者通过在香港的子公司进行间接投资,在中国内地设立外商独资企业(WFOE)。WFOE既可以通过新设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并购现有的中国内地运营实体来设立。这样,境外上市主体就能直接掌控和管理中国内地的业务与资产。在这种模式下,境外上市主体与中国内地的业务实体之间存在直接的股权联系。


③ 协议控制模式(VIE模式) 
与股权控制模式不同的是,在VIE模式中,企业同样会设立境外融资主体和香港子公司,并在中国内地设立WFOE。然而,WFOE并不直接持有中国内地运营实体(OPCO)的股权,而是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如资产购买权、股权质押协议等,来实现对OPCO的控制。这些合同使境外融资主体能够间接控制OPCO,并将其财务数据并入境外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从而实现对业务的管控和利润的转移,且不涉及直接的股权持有。 
总体来说,股权控制模式通过直接的股权关系来掌控中国内地的业务实体,而协议控制模式(VIE模式)则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来间接控制业务实体,二者在控制方式、法律结构和财务处理方面各有特色。企业在选择架构时,需要综合考虑自身的业务需求、监管环境以及税务优化等因素。

三、股权架构中的关系链条
1. 开曼公司(上市主体)  

股权结构:各股东(诸如创始人BVI公司、投资人BVI公司、ESOP持股平台等)持有该公司100%的股权,此公司作为境外融资与上市的法定主体。  

下级架构:对香港公司实现100%控股。  

2. BVI公司(持股平台)  

用途:通常由创始人、早期投资人以个人或机构名义设立,是开曼公司的直接股东。  

示例:创始人A设立BVI - A公司,机构投资人B设立BVI - B公司,二者共同持有开曼公司股权,股权比例与境内原股东结构保持一致。  

股权关联:BVI公司身为开曼公司的股东,其自身股权由实际投资人直接持有(具有较高隐私性,便于后续开展股权转让操作)。  

3. 香港公司(中间控股层)  

股权所属:由开曼公司100%控股,担当连接境外上市主体和境内WFOE的桥梁。 

税收优势:借助香港与内地的税收协定(例如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可降至5%),降低利润回流时的税负。  

4. WFOE公司(境内外资实体)  

股权掌控:由香港公司100%控股,是境内实际运营的外资主体。  

两种情形:  

允许类行业:WFOE能够直接持有境内实体(如科技类企业)的股份;  

限制/禁止类行业:WFOE通过VIE协议(如股权质押、独家管理服务协议等)间接控制境内实体,而非直接持股。


四、股权关系的核心作用和案例分析

1. 股权关系的核心作用  


风险隔离:运用多层控股模式,将境内外资产风险有效切割开来(就像开曼公司破产,不会直接对境内WFOE产生影响)。  


资本运作灵活:BVI公司可独立进行股权转让操作(例如在投资人退出之时),不会干扰开曼上市主体的股权稳定性。  


合规性适配: 允许类行业:WFOE直接持有境内实体股权,与外资准入规定相契合; 


限制类行业:借助VIE协议绕过股权限制,同时WFOE通过“技术服务”“品牌授权”等协议实现利润转移。  



2. 案例:某互联网企业红筹股权架构 


开曼公司:由创始人BVI公司(持股40%)、美元基金BVI公司(持股35%)、ESOP平台(持股25%)共同控股。 


香港公司:由开曼公司100%持股。 


WFOE公司:由香港公司100%持股,通过VIE协议掌控境内持有ICP牌照的运营公司(创始人个人持股100%)。  


关键逻辑:境外股权与境内VIE协议搭建起“法律股权 + 实际控制”的双重架构,满足上市地监管要求以及境内合规规定。  



总结:股权关系的核心逻辑 


红筹架构的股权设计以“境外上市主体为顶层、多层离岸公司为纽带、境内WFOE为控制核心”,通过股权嵌套和协议控制,实现资本跨境流动、税收优化以及合规上市的目标。实际架构会根据行业政策(如是否涉及VIE)、股东结构、融资需求等对细节作出调整,但层级控制逻辑基本一致。

五、红筹架构利润转移的方式

红筹架构的利润转移方式,主要取决于该架构下不同实体之间的合同安排以及股权关系。 


1、股权控制模式下的利润转移 


在股权控制模式当中,境外上市主体通过一系列控股公司(如BVI公司、开曼公司和香港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地持有境内运营实体(WFOE)的股权。


利润转移一般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 股息分配:作为运营实体的WFOE,将利润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上层的控股公司,最终流入境外上市主体。


 · 服务费用:WFOE为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关联公司提供服务,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借此把利润转移到境外。 


· 特许权使用费:WFOE向境外上市主体或其关联公司支付知识产权许可费,从而达成利润的转移。 



2、协议控制模式(VIE架构)下的利润转移 


在VIE架构里,境外上市主体并不直接持有境内运营实体(OPCO)的股权,而是通过一系列合同安排来实施控制并转移利润。


例如: 


· 独家顾问服务协议:OPCO与WFOE签订独家顾问服务协议,WFOE提供咨询服务并收取费用,进而实现利润转移。 


· 股权质押协议:OPCO的股东将其股权质押给WFOE,作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以此实现对OPCO利润的间接控制。 


· 资产运营控制协议:WFOE通过掌控OPCO的资产运营,间接获取OPCO的经营利润。 


在此,小通老师要特别提醒各位,企业在搭建红筹架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对资金出入境的监管。境内居民需向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方可办理包括利润相关的后续业务。



六、如何搭建红筹架构?

搭建红筹架构堪称一个极为错综复杂的过程,往往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才能大功告成,时间跨度大致在一个月至几个月之间。这一过程包含了诸多环节,例如在不同的司法管辖区注册公司、办理外汇登记以及准备必要的法律文书等。这些工作常常需要聘请专业的法务和财务人员来精心操办。  


对于初创企业以及完成一轮或多轮融资后打算“外翻”的企业来说,搭建红筹架构的步骤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下面是小信总结的这两种情形下的搭建步骤: 


对于初创企业: 


第一步:在中国内地注册一家公司,通常将其作为运营公司(OPCO); 


第二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成立持股公司,作为境外融资主体的持股方,同时在运营公司所在地办理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第三步:借助这家BVI公司设立境外融资主体,并进一步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立子公司以及外商独资企业(WFOE),同时完成外汇登记; 


第四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求,WFOE可以采用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来掌控OPCO,或者设立子公司。 



对于已经完成融资的企业: 


第一步:和初创企业类似,创始人在BVI设立持股公司,并开展37号文登记; 


第二步:涉及境内投资者的外翻,可能会采用直接投资(ODI)、权证模式或者通过境外关联方代持等方式; 


第三步:按照外翻方案对境外融资主体的股权结构进行调整,同时在香港和中国内地设立相应的公司和WFOE; 


第四步:WFOE同样可能运用VIE架构控制OPCO,或者设立子公司开展业务。在此期间,需要留意避免触发关联并购,并且清理原有的股权结构。



以上就是关于“红筹架构”的相关内容,若您需要办理香港银行卡或注册海外公司,欢迎私信小通(微信号:HKJINXIN07)进行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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