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提高个人缴费比重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就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明确要求。
其中明确提出,逐步建立个人缴费标准与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衔接的机制。在提高政府补助标准的同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比重。各统筹地区要于2016年12月底前出台具体实施方案。
《意见》提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药费用。稳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同时,进一步完善门诊统筹,逐步缩小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与实际支付比例间的差距。
养老金费率下调
不久前,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进一步正税清费,清理各种不合理收费,营造公平的税负环境,研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率。要降低社会保险费,研究精简归并“五险一金”。并且人社部透露,今后会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
2015 年8月2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简称《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为养老基金委托投资的委托人,可指定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承办具体事务。”委托人“制定养老基金归集办法,将投资运营的养老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也就是说,地方把养老保险基金上交给省级部门,之后,由省上交给中央。将养老保险基金汇聚到省级单位,将改变目前现有的一些发放形式。
2016年产假期间工资规定
产假规定:不管是一胎还是二胎,女职工都能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016年最新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关于产假工资支付,分为以下情况:
享受生育保险的员工:单位停发工资,员工在生育后申请生育保险提供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本单位员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统计的平均基数,员工的正常月工资(不包括提成奖金等)高于该平均基数的,单位应该补足差额;
缴纳三险不享受生育保险的员工:单位支付该员工的生育津贴为该员工正常月工资(不包括提成奖金等)。如果正常月工资不明确的,则可按该员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享受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的职工:其产假工资按女职工本人月实得工资的80%支付。前提是这两个半月产前假和六个半月哺乳假,须经诊断后确有病经二级以上医院开出证明才能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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