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发布消息,自2017年9月20日起,取消不符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由收费单位自行设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费等6项违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2项收费项目;取消新建住宅通信工程配套建设收费和碳排放交易手续费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详见下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信部、民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790号)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违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7年9月20日起,取消不符合国家减轻企业负担精神,由收费单位自行设立的安全评价报告评审费等6项违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各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
《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 1 |
上海港口行业协会 |
安全评价报告评审费 |
| 2 |
上海港口行业协会 |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 |
| 3 |
上海市市政公路行业协会 |
培训考核管理费 |
| 4 |
上海市道路运输行业协会 |
新能源车辆企业安全评估 |
| 5 |
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
上海市优秀工程勘察设计项目评选 |
| 6 |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 |
行业确认 |
二、取消、放开部分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
性收费自2017年9月20日起,取消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2项收费项目。
自2017年9月20日起,取消新建住宅通信工程配套建设收费和碳排放交易手续费的政府定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集中公示
在2017年9月20日前,市民政局(市社团局)负责在市社团局门户网站集中公示已脱钩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单(包括会费和其他收费);市有关部门负责在本部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本系统未脱钩市级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清单(包括会费和其他收费);各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原则落实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集中公示工作。
四、强化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续监管
各区、各部门自查自清过程中,主动提出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各收费单位应认真做好取消收费的落实工作,取消收费后,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恢复收费,确保清理工作落到实处。各收费单位主动提出降低收费标准的,应严格履行价格承诺。
《相关单位自查取消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
| 序号 |
收费单位 |
收费项目 |
| 1 |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
注册检测费 |
| 2 |
闵行区质量技术协会 |
特种社会作业(管理)人员考试费 |
| 3 |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压力校正与燃气费补差 |
| 4 |
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智能化燃气表改制费 |
| 5 |
上海市水文总站 |
水文有偿服务 |
| 6 |
上海市园林科学规划研究院 |
林业作业设计 |
| 7 |
上海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 |
“园林杯”优质工程评比 |
| 8 |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
| 9 |
空运进出境货物查验监管系统 |
信息费 |
| 10 |
省级以上计量认证的无线电检测机构 |
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
| 11 |
具有法定资格的工程设计单位 |
公用移动通信基站设置方案 |
| 12 |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
环境监测服务费 |
| 13 |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 |
环境监测服务费(辐射) |
| 14 |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
环境影响评价项目 |
| 15 |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才服务考核评价中心 |
招聘会展位费 |
各区、各部门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强化内部约束机制,监督本部门、本系统(含行业协会商会)严格执行涉企收费管理规定。市、区价格管理部门、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开展跟踪检查,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文章来源:市发改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