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人所得税法》已经正式推出,一石激起千层浪。新政实施就在眼前,那么HR们应该做些什么准备呢?小编从实操层面为HR们汇总一些友情提示。
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的适用问题
根据新个税法,从10月1日起至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将先行适用5000元减除费用和新的个税税率表。
有些企业9月份的工资是放在10月份发放的,是否可以适用新的减除费用和税率表申报9月份的工资税呢?
财政部于9月7日发布《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了四季度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
关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减除费用和税率问题
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
小编总结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与收取的确定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实际取得”,不应和“人事归属月”的概念混淆。按照大部分企业人事的发薪归属月概念,企业会在月末根据全月出勤、绩效等情况计算工资,并在次月发放。这也就是所谓的次月发放当月工资。只要实际支付日和发薪结算周期截点之间相差不到1个月,这就是合法的,也在现实中普遍应用。按照个税“实际取得”原则,此次10月开始执行的个税新标准,与收入为哪个月工资没有关系。即不管发放的是哪个月的工资,只要是在10月1日后发放,都适用5000元起征点。
2018年的年终奖的优惠税率和申报时间问题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一大要点,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并入综合所得,采取“年”度计算收入的方式。年终奖作为全“年”收入,并入年度综合计算,自是理所当然。所以可以预见的是,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9号文《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在新《个人所得税法》生效后自然失效。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正式生效日期是2019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之前仍然适用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即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对于个人所得税采取按“月”征收的方式。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适用老政策确定的计算方式,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2019年1月1日之后(包括当日)发放的年终奖,以“实际取得”为原则,已经构成2019年的收入,不应该分摊到2018年的各个月份,应计入2019年所得,与2019年度的其他综合所得一起纳入年度所得,在扣除6万元免征额以后根据余额区间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
小编总结
2018年度年终奖
- 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发放,可以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并且不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
- 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发放,不能除以12分摊到各个月份分别计算税率,应计入2019年度综合所得合并纳税
HR们需要尽早规划2018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以免错过员工享受优惠税率的最后时机。
个税新政下外籍员工纳税和工资发放分配问题
首先,新个税法实施后,外籍员工将与中国籍员工享受同等的减除费用和新的个税税率表。之前针对外籍员工优惠的 “4800” 将退出历史舞台。
再者,新个税新明确税收居民的概念,并细化为:一是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的个人;二是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根据中国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CRS)的时间表,中国将于2018年9月开始与缔约国交换外国税收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新个税法规定,只要在一年内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的个人即构成中国税收居民。那么相对旧法而言,将有更多的外籍人士可能因此构成中国税收居民。在根据国际税收协定判断具体纳税义务时,可能具有双重税务居民身份的个人将会通过一定规则或协商确定该个人是其中一个缔约国的税务居民;但是,在CRS的税务情报交换规则下,即使某一外籍人士最终根据税收协定仍然被确定为外国的税务居民,但是他亦可能因为在中国境内住满183天而构成中国法律下的中国税收居民,导致其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交换给中国税务机关。这样的情报交换将无疑影响到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薪酬支付安排。
小编总结
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可能利用其境外身份安排用其境外账户领取大部分薪酬而只在中国境内领取小部分薪酬,并仅就在中国领取的部分在中国缴税。新法下的税收居民认定的门槛降低与CRS规则下的情报交换常态化将促使中国税务机关更加容易掌握外籍人士在境外存放但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进而导致该外籍人士在境外领取的部分薪酬也在中国缴税。
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成为税务筹划新方向
新税法亮点之一即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此举无疑是响应了民生的呼声,同时也更加还原了个人所得税是以“利润”而非“收入”征税的本质。扣除项目的复杂化带来征管方式的变化,在新法中,扣除项目的复杂化导致扣缴义务人只能是预扣预缴,而由纳税义务人自己在年末自行汇算清缴。这也预示着中国实行多年的代扣代缴的个税征管方式向国际通行的自行申报方式过渡。
鉴于在一个家庭中夫妻双方可能都是纳税义务人,一个家庭支出的某项专项附加扣除究竟是在丈夫还是妻子一方扣除可能对一方的适用税率选择存在影响。所以,如无法律明确此类扣除操作的情形下,如何安排专项附加扣除将成为税收筹划的一个方向。
新法选择在此时作出上述修改也是基于监管机构信息化建设水平的大幅提升。所以,新法规定教育、卫生、医疗保障、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小编总结
HR们需要做好新个税宣传,让员工们了解自己可以享受到的民生“纳税抵扣福利”,并督促及时保存发票。如何安排专项附加扣除将成为税收筹划的一个方向。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国家将于明年1月1日公布。
新个税法实施后
一图看清你能省多少钱

资料整合来源:财政部官网,劳动报,人民日报,律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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