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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热点政策集锦 l 2023年8月

HR热点政策集锦 l 2023年8月 中瀚石林
202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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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

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发〔2023〕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家庭生育养育和赡养老人的支出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提高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三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


三、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其中,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


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述调整后的扣除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


国务院

2023年8月28日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

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就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附件: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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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5号


为继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现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计算纳税。


三、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

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现将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关于延长《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沪财发〔2023〕6号


各区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根据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8号),结合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要求,经报市政府同意,《上海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沪财发〔2020〕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方法自2023年征收2022年度保障金起继续执行三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8月14日




关于延续实施粤港澳大湾区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3〕34号


广东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深圳市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粤港澳大湾区(以下简称大湾区)建设,现就大湾区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认定和补贴办法,按照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适用范围包括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和肇庆市等大湾区珠三角九市。 


四、本通知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3年8月18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

有关事项的通知


成公积金〔2023〕3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重要决策部署,按照市委财经委员会工作要求,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加大住房公积金同住房保障、住房租赁等政策协同联动,深化与我市住房租赁机构合作,创新建立提取住房公积金按月直付房租(以下简称按月直付房租)新机制新模式,进一步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房提取公积金解决住房问题。现就先行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开展按月直付房租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运行方式

租住试点项目住房且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直付房租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约定每月将提取金额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直接划转至试点项目运营企业指定账户用于支付房租。


二、申请办理

(一)申请条件

1.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

2.缴存人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3.租赁本市按月直付房租试点项目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二)申请时间

在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有效期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渠道

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签订《服务协议》。


(四)申请材料

1.线上办理

缴存人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办理,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申请信息的,缴存人无需提供材料;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无法查证婚姻信息的,缴存人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2.线下办理

缴存人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办理的,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配偶代办的,还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三、提取频次及额度

每月可提取一次。缴存人及其配偶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月应付租金,且不超过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


四、《服务协议》生效及终止

(一)《服务协议》的生效、变更、终止、解除,按照《服务协议》具体约定的内容执行。


(二)若《服务协议》签订日期在约定提取日期之后的,从签约次月开始执行;缴存人及其配偶以同一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签约,默认按签约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执行。


(三)《服务协议》有效期内,缴存人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自助终止《服务协议》,或前往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申请终止《服务协议》。线下申请终止《服务协议》,可由配偶代办。


五、其他事项

(一)在每月约定提取日期前,缴存人应关注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若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月应付租金的,应及时向运营企业支付差额部分租金。


(二)如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解除,缴存人及其配偶应当及时终止《服务协议》,缴存人实际提取金额超出其应付租金金额的,由运营企业向成都公积金中心返还超额部分,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计入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本通知所指试点项目为由企业集中运营并面向社会公开租赁,且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试点合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知。


信息来源:国务院、财政部、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申明:以上内容仅为新闻转载,如内容中有任何信息不准确或存在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对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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