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7号,以下简称《公告》),对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及系统维护有关事项做了说明。
《公告》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功能做了重!大!改!进!大家赶紧看看:
《公告》明确,纳税人每日可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第一条同时废止。此前2016年第32号公告规定,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为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也就是说,以后每天都可以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勾选确认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了!申报期结束前2日不能勾选确认发票的限制取消了,大家又省了一份心哦~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完善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功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2号)被废止的条款:
一、延长确认发票信息时限。将纳税人确认当月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的最后时限,由当月最后1日延长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2日。
《公告》明确,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系统维护工作,由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负责。
延伸阅读
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确认相关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认证相符或在增值税查询平台进行勾选确认后,其增值税额方能作为进项税额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180天内进行认证或勾选。未在规定期限内认证或勾选,不得作为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自2016年5月起,纳税信用A级、B级纳税人可以不再扫描认证,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对进项税额发票抵扣进行勾选确认。
发票勾选条件:
(1)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系统开具的、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发票
(2)发票状态为正常、未超过抵扣时限(抵扣时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以前)的发票
(3)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来源:中国税务报 综合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北京国税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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