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3号
关于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扩大试点的公告
(2016年11月16日起实行)
海关总署决定将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已扩大至江苏常熟服装城、广州花都皮革皮具市场、山东临沂商城工程物资市场、武汉汉口北国际商品交易中心和河北白沟箱包市场。海关监管方式“市场采购”适用范围扩大到上述市场内采购的出口商品,监管相关事宜按照2014年第54号公告执行。上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日期和具体实施细则由南京、广州、青岛、武汉、石家庄海关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68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委内加工业务的公告
(2016年11月25日起实行)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委内加工业务管理,海关总署发布本公告。公告明确了委内加工定义和公告适用范围。公告同时对委内加工的电子账册(H账册)管理、料件管理、进出区申报和核销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0号
关于实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账册实施“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监管制度:
一、账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系统)的账册备案环节,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信息等内容,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各项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区内企业经账册备案后,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保税维修”、“期货保税交割”、“融资租赁”等经海关核准的业务,无需向海关再次备案。
四、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辅助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1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一、本公告所称的“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是指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简称区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大宗基本工业原料、农产品和能源产品(以下简称大宗商品)等,在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建立的大宗商品现货市场(以下简称现货市场)交易平台上交易的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开展现货交易的货物种类应由现货市场经营人或由其委托的第三方仓单公示机构事先向海关备案。
四、从境外或者境内区外进入交收仓库的大宗商品应当按现有货物进出口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大宗商品应当堆放在交收仓库中的指定位置,并设置明显标志。
五、保税仓单持有人应当通过公示机构对所持有的仓单进行公示,并由公示机构将仓单等信息提供给海关;交易平台应向海关提供大宗商品交割结算价等相关信息。
六、适用“大宗商品现货保税交易”制度的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2号
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6年11月29日起实行)
一、本公告所称“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是指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的海关监管制度。
二、本公告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经营非保税仓储货物,需经管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海关核准。
海关可依据相关规定对区内企业与保税货物有关的货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等开展稽核查。海关可以对进出区非保税货物进行抽查。
四、适用“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制度的区内企业,应使用计算机仓储管理系统(WMS);应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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