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它不能综合考虑出口企业的实际状况。企业连续出口,有占领市场保客户、处理老库存等经营性目的,偶然性的亏损是一种正常现象,当这种情况出现时,用换汇成本考察出口企业只能长期、全年来衡量。换汇成本无法达到快速有效的反应企业有可能的骗税行为。
二是外贸企业很多费用没有提供到退税管理系统,例如国内运费、国内保险费、佣金折扣、财务费用等费用无法准确提供,因此规定的换汇成本上限具有主观臆断性,和实际情况存在差异。
三是进料加工贸易的存在使换汇成本公式不完整。不考虑特殊退税,换汇成本的分析应集中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中的进料加工贸易。目前的电子化管理系统都是按照一般贸易计算的换汇成本,按照换汇成本计算原理,进料加工贸易换汇成本公式的则应略有不同。按现在的方法,委托加工进料加工贸易货物,出口退税的换汇成本的应低于合理下限,因企业的出口总值(公式中的美元出口额)含有进口料件的价值。
四是单一币制计算造成业务失真。换汇成本以美元出口额为参考指标,实际上,我国企业对日本等汇率浮动大的国家出口已经占到很高比例,以美元计算换汇成本会造成业务的不真实。
五是以换汇成本稽查企业没有法律依据。截至目前为止,没有文件规定换汇成本的合理上下限,也没有作为选案、稽查退税评估的指标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