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变甲方,老同事找上门,
要你“帮帮忙”,行吗?
案情简介
深圳Y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Y公司)系深圳H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音响设备供货商。刘某甲曾是Y公司的员工,后入职H公司担任音响工程师,负责公司采购音响设备的技术选型。王某某系Y公司业务员,其找到原同事刘某甲并请求其在音响项目选型中予以照顾,并陆续支付给刘某甲好处费25万元人民币;前述好处费系经Y公司财务总监林某某、副总裁刘某进行审核,由王某某从公司领取后给到刘某甲。另外,在刘某甲的暗示下,王某某又向刘某甲的上级陈某行贿24万余元。
2019年10月,H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报案。2020年3月,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以王某某、林某某、刘某乙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刘某甲、陈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处理结果
2020年4月,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对林某某、刘某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作出不起诉决定,以陈某、刘某甲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公诉。
同月,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5个月。
法院判决后,检察机关于2020年7月与Y公司签署合规监管协议,指导Y公司对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进行重整,制定企业内部反舞弊和防止商业贿赂指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增加了企业合规专门人员。
温馨提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乙方也应当如实入账。但如果存在“采取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情况,则不论是给“好处”的一方,还是收“好处”的一方,都可能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帮忙可以,但不能违法违规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来源 | 集团战略发展与法律事务部
编辑 | 李圣娟
责编 | 黄诗颖
审核 | 季必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