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数十年,考验的是我们创造财富的能力,那么在未来的数十年,考验的则是我们传承财富的智慧。
财富传承无小事,以下文章,将通过几个互动式的问答,帮助大家一文理清“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运用、规划设计。
在过去的数十年,考验的是我们创造财富的能力,那么在未来的数十年,考验的则是我们传承财富的智慧。
财富传承无小事,以下文章,将通过几个互动式的问答,帮助大家一文理清“家族财富传承”的工具运用、规划设计。
01
财富传承的方式都有哪些?
1.自然传承
财富所有者不做任何规划,百年后由继承者依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此方式下,有三个弊端:
一容易引起子孙争产;
二遗产税开征后需要缴纳高额遗产税;
三无法做到隔代继承,也就是说如果第二代是败家子,那么想给第三代更多的关爱是不可能的。
因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孙子辈的人是没有继承权,而其代为继承权也只能在其父母死后才能享有。
2.遗嘱传承
财富所有者生前立下遗嘱,提前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分配和处置。该方式的好处是可以依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财富的分配,但也有五个弊端:
一是遗嘱的真实有效性容易受到挑战;
二是容易引起子孙争产反目;
三是无法规避遗产税;
四是遗嘱继承人有2个月的时效限制,2个月内没有做出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继承;
五是有时候需要对继承权进行公证,而这个公证基本难以实现。
3.人寿保险传承
财富所有者生前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受益人。此方式的好处在于既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分配财富,也可以规避遗产税和隔离债务,能够避免子孙后代的争产,但有几个弊端:
一是无法处置非金融资产;
二是人寿保险金一定时间内不领取的,效力可能会归于灭失,这个时间一般为5年。
4.私人信托传承
财富所有者生前设立私人信托,将自己名下的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放入信托里面,并通过个性化的条款设计,实现理想中的财富传承。此方案的优势我们后面展开分析。
02
私人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价值是什么?
1.隔离债务
私人信托成立后,放入信托里的财产不仅独立于委托人,还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能够免受委托人后续债务的波及。
2.规避遗产税
遗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有生命的自然人,财富所有者设立私人信托后,这部分财产将以受托人的名义存在和运作,而受托人一般来说都是有着无限生命的法人,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对象,因此能够成功的规避遗产税。
3.订制条款
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私人信托的所有条款都可以依据财富所有者的意愿,灵活订制。
4.保护隐私
受托人必须对私人信托严格保密,除非法律和信托文件有规定,不向任何人和任何机构披露有关私人信托的任何信息。
5.隔代继承
私人信托可以弥补《继承法》中孙子辈没有继承权的缺陷,也可以突破2个月内行使继承权的限制,更可以规避5年内权利灭失的风险,让财富所有者可以放心的安排自己孙子辈的亲人继承财富。
6.延续控制
私人信托由于是财富有所者生前订立的,信托利益分配都是按照实现确定的规定执行,因此即使财富所有者身故后,受托人依然会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从而延续财富所有者对于财富的控制。
7.防止分割
财富所有者在设立私人信托时可以仅指定血亲为信托的受益人,这就能够避免姻亲对于财富的继承,也可以避免子女婚变给家庭财富带来的分割风险。
03
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体现在哪些方面?
1.继承人不必偿还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
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债务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在各自继承的遗产份额内对债务人生前所负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1987]民他字52号)中明确指出:人寿保单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要给付给受益人,不属于遗产的范畴。
所以继承人作为受益人领取人寿保险赔付的保险金后,不必用该笔资金来清偿被继承人遗留的债务。
2.阻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应当行使而不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有害于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即要求第三人向自己支付相应的款项,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被代位追偿。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2条就明确规定人寿保险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这意味着债务人即使无法偿还债务,债权人也不能根据债务人拥有的人寿保单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自己支付保险金。这样就实现了阻却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04
什么情况下人寿保险的保险金会被作为遗产进行处置?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我国目前可以设立私人信托吗?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可以,在私人信托的设立的时候,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拟放入私人信托的财产必须是财富所有者合法所有,不存在任何争议,若为夫共同财产,还需要进行相应的声明
信托目的必须合法
受益人主要为配偶和其他具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5
其他
是否只能以金融资产设立私人信托?
以金融资产设立私人信托时最容易操作的,但除此之外,房产或者股权等其他类型的次澶,也是可以放入私人信托里面,这其中有部分财产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可能会面临一定的成本,但与未来可能出现的财富问题相比,这点成本,完全是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
私人信托的设立门槛是否很高?
其实这是一个认识的误区,私人信托是依据家庭的需要或者目的而设立的,目的不同,对于信托财产的要求也是有所不同。
比如以安排子女4-6年的高等教育为目的的私人信托,与以安排父母或自己几十年的养老为目的的私人信托,其需要的信托财产,可能就会不一样。
因此,净资产500万的家庭,和净资产为1亿元的家庭,都可以通过私人信托来进行家庭财富传承安排。
保险和私人信托能否进行结合?
可以。保险与信托的结合其实有两种方式,除了目前市场上讨论比较多的保险金信托之外,还有保险兼信托的形式:
保险金信托:财富所有者先设立私人信托,之后购买人寿保险,并约定未来的保险赔偿金放入私人信托里面。呆保险赔偿到位后,私人信托开始生效,并按照事先确定的信托条款,进行管理和运作。
保险兼信托:财富所有者将部分财产放入私人信托里面,尤其是无法用于购买保险的不动产或者股权,然后将另外一部分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约定未来的保险赔偿金放入私人信托里面。
这样,在保险赔偿金到位之前,私人信托也可以依据财富所有者的意愿进行管理,尤其是对于指定的受益人提供相应的支持,比如教育或者养老,而无需等到保险赔偿金到位后才这么做。
而人寿保险的存在,意味着每个家庭成员身故后,都能够有一笔赔偿金进入私人信托,以保障私人信托源远流长。
(来源:傲龙环球金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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